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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再议:从日本污染控制谈我国焚烧社会成本问题

时间: 2017-04-1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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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芬芬

根据台湾省的教训,对大陆来说,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各个城市不对焚烧厂的数量进行控制,垃圾分类减量还没做其意义就已经归零!工业等废弃物焚烧将成为城市新的污染源!

2014年9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曾发文《关于禁止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的通知》,要求市区临江、永强、东庄等三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禁止工业垃圾进入。原因是鞋服下脚料为主的工业垃圾焚烧后会产生有毒物质,不利于环境。可见工业垃圾对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已经在伺机而动了,甚至已成既定事实!

5、关于自用电率等数据

(1)每个焚烧厂都有其不同的自用电率,在数据采用上已经进行过反复核实。高安屯的自用电率取自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汇编(2010-2014),相对于直接访谈得到的数据,这是我们能获得的最可靠的客观数据;鲁家山由于2015年才开始满负荷运营,没有统计资料,仅能采用竣工验收报告的数据。这些基本数据的不全反映了我国生活垃圾管理上信息公开的不足。(2)折旧计算,采用直接成本法,即根据政府实际支付的建设费用求取焚烧厂的年分摊成本。采用年限法中的直线法,即假设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特许经营期30年)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3)土地成本,采用机会成本法,即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用目前焚烧厂所在土地的基准地价与焚烧厂占地面积之积作为土地价格,使用等额序列支付现值法作为每年土地的租金价格,且仅计算政府补贴部分。(4)三个焚烧厂由于飞灰是经营主体自己承担,所以记为0,并未记为成本。

从数据角度,由于我国城市政府没有公开的生活垃圾管理成本专项统计或核算,仅公开公共财政预(决)算报告中的一个指标,即“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目支出,范围广大且无明细数据,生活垃圾管理成本犹如黑箱。这使多方求取补贴而以低成本误导公众成为可能。相比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水平,生活垃圾管理的统计与信息公开亟需确定标准。

6、二噁英排放健康损失评估使用美国公开法规的方法,我国亟待建立危险空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源头控制二噁英是世界共识

地形气象数据都是公开的标准数据;排放数据也取自焚烧厂自身的环评报告与二噁英监测报告。数据均在合理范围内。

估计方法是国际上成熟,但在我国还未使用的健康损失评估模型。“监测不到的水平”并非是安全的。本报告采用的美国公开的法规方法,即扩散模型+暴露途径分析+剂量反应方法。

焚烧厂0.1ngTEQ/Nm3的排放标准并不能保证城市居民有“充分安全的边界”。随着焚烧厂数量的增加,或者环境介质中二噁英背景浓度的增加,居民的暴露值及致病风险也随之增加。对此,美国EPA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危险空气污染物的风险评估,包括对危险空气污染物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的评估。加州对危险空气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计算单个污染物的个体终身致癌风险后发现大于一定概率的,需要进行风险减量。

预防或减少人类接触二恶英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控制源头,也就是说,严格控制工业过程,以减少二恶英的形成。

7、北京市生活垃圾具有分类、回收潜力

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垃圾含水率或热值是考察回收潜力的重要指标。2015年北京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0.997kg,台北市2016年的情况是0.247kg。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之前公布的2014年垃圾含水率均值数据为54.27%,入厂热值为1623kcal/kg(未区分干基、湿基,低位、高位,且数据已下架),显然还有改进空间。目前我国资源回收率并无统计,以所谓观察进行回收率的判断,认为完全依赖非正式的回收渠道就能实现回收资源、分离有害废弃物、解决回收及再利用过程中的污染为题,未免过于乐观和武断。

8、相关意见中对数据的截取,有故意歪曲之嫌

现有的意见中,对数据截取,疑为故意为之,略举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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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想要说明焚烧率一直在上升,这是没有问题的。分类之后的其他垃圾的确不得不选择焚烧。但是未截取“回收量”、“回收率”、“每人每日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从下表可以看出由于资源回收,每人每日垃圾清运量从2000年的1.03kg降低到2016年的0.40kg。

“累计进厂厨馀量22.62万吨,作为堆肥半成品外运量只有1.3846万吨,占进厂量约为6%。”未提及同一份报告中的剩余94%厨余去堆肥场的事实,有故意造成误解的嫌疑。

总之,本报告的研究结论是源头分类、减量后再焚烧或填埋,这才是最有效的战略。另外,进一步提出要根据分类减量规划严格控制焚烧厂的数量,否则“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污染控制效果将付之一炬。我们需要建立有利于垃圾分类及资源回收的法规与政策体系,需要明确的目标与执行系统,也需要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

我们认为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跳出“焚烧是处理垃圾最好方法”的藩篱,参考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和效果,从经济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必然选择,而无害化前提下的低成本化应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策略选择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1]Korucu, M. Kemal, et al. "The effects of external costs on the systemselection for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s: a deterministiccase study for a pre-assessment." Journal of Material Cycles and WasteManagement: 1-13.

[2]USEPA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1997)Full costaccounting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 handbook. Solid Waste andEmergency Response (5305W),EPA530-R-95-041, Washington DC]

[3]     宋国君, 刘帅. 加强危险空气污染物专门化管理[J]. 环境经济, 2013(11):32-37.

编辑: 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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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芬芬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工程系副教授。长期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同济大学环境学院本科、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硕士,后到日本京都大学留学。近年来主要从事城市污泥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技术的开发、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以及二次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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