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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2024-05-02
发文单位 南昌市政府
文件号
关键词 城市供水 公共用水
摘要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2、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铅盗水的;
3、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盗水的;
5、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按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按3小时计算。
2、在总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3、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当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
4、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三、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职工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或损坏市政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除责令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及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234700)。举报属实的,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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