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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保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的措施

时间:2005-08-18 14:38

来源:驻斯洛伐克经商参处子站

一、斯洛伐克根据欧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垃圾法和相关规定,为废旧家用电器的有效回收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规定从2005年8月13日开始,废旧家用电器不得丢入垃圾桶,不得作为城镇垃圾处理,从而堵死了废旧电家用电器进入其他处理渠道的可能。
    
    三、规定家用电器销售商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并在销售商品时告诉消费者回收方法。
    
    规定消费者有权将废旧家用电器无偿送交法定回收渠道,销售商必须无偿接受,不得拒绝,除非出现污染和对人员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
    
    四、规定销售商在出售家用电器时加收回收费,负责把废旧家用电器交给指定废旧家用电器处理厂,并支付相关费用。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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