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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新时期循环经济发展

时间:2009-03-18 09:11

来源:中国固废网

  日前,在北京市福泰税务事事务所执行主任、经济学博士肖太寿做客中国水网的聊天活动中,有网友问到相关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中,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的内容。
 
  肖博士强调:从《循环经济促进法》里面得到实惠的行业,首先应该界定在环保行业。环保行业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有关环保产品,或者说环保设备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关于资源的综合利用,主要是指有关的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的企业;第三种,环境保护服务行业,主要指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工程的企业。作为环保行业应该享受税收政策也应从三个方面去谈:有关生产环保设备的企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的企业。
 
  首先第一个问题,关于环境保护产品或环境保护设备生产企业,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销售,关于销售产品,目前最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2008年之前,也就是2008年12月31号之前,我国家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不是消费性的增值税。即企业生产购买的设备,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要计入成本的。自从2009年1月1号开始实行以后,我们国已经全面实行了增值税的转型。因此,从2009年1月1号开始,在全国各地企业,全国所有行业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任何企业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它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本身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的更新。
 
  第二,对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目前对资源综合利用影响最大的是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企业。2008年12月31日之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对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自己收购来的废旧物质,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作为生产性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质,凭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企业开据的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具有废旧物质字样的发票可以抵扣10%的增值税进入税额。为了促进废旧物质,也就是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重新制定了增值税政策,这个政策是指对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质的销售,要实行征收增值税。此外,取消了只有生产性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质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已经扩大到所有行业。进项税额现在一律按17%抵扣。为了政策的过渡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文件中也规定了有过渡性政策,从2010年之前对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质进行销售,它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在世界银行《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报告中,我们也能看到:在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对企业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新设备以及采用太阳能、热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热回收装置,允许在增值税前加速折旧和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在开发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物回收和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应调动和鼓励企业回收和经销废弃物的积极性,除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之外,还可以实行定期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针对我国自身国情,按照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的思路来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迈向新时期的必由之路。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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