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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出垃圾围城 政府与公众应协同“作战”

时间:2009-12-28 16:29

来源:中国固废网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企业生产提速,工业废物与危险废物的产生日益增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陷入了日趋严重的困境。人们开始认识到:必须要对固体废物进行有效防治,否则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命安全。为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在2004年12月29日,该部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的薛惠锋在“2009中国固废高级论坛”上重申了这部法律之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业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与此同时,他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中依然存在着问题,比如,危险废物减量化成效不显著;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现象大量存在;多数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行为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监管之中;进口废物倒卖现象屡禁不止等。

  他建议,要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最大程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从而在进一步贯彻“三化”原则的同时,重点突出“减量化”理念。他认为,“减量化”理念的贯彻程度,直接决定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成败。

  谈及生活垃圾缺乏收运、处置系统的问题,他建议在法律中贯彻城乡统筹的理念,明确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的方针、政策,强化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处理系统。

  固废法中对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日益突显,他谈到,可借鉴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处罚标准和额度的有关规定,从而解决固废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及积极的探索,2000年,我国确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其中明确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原则。同时提出,卫生填理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同样是在“2009中国固废高级论坛”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徐文龙院长讲到,当前,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已制定并且执行中也显现出了效果,垃圾处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新增、更新和完善,各地垃圾处理规划相继编制与实施,针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投融资模式趋于多元化,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无害化处理量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垃圾处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尤其表现在在垃圾处理选址和运营规范化方面,所在地民众与有关方面的不和谐甚至产生冲突的情况。因此,垃圾处理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政策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认识问题与信任问题。他认为,垃圾处理设施与周边公众生活、土地价值息息相关,由于公众不了解垃圾处理的来龙去脉,极易产生心理恐慌和抵触情绪。

  这也是垃圾处理问题日渐被媒体关注、社会争论的原因所在。公众日渐增强的环境意识及其对垃圾处理问题的日趋关注,有助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运营水平。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应对垃圾处理问题予以重视,尽早规划——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规划应长远考虑,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在垃圾处理设施选址方面应尊重公众、科学决策,加强选址透明度,环评邀请公众参与,运营实现公众监督。
通过加强垃圾处理宣传,建立政府公信力,引导公众加强对垃圾处理的认识,建立正确的垃圾处理观念。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促进人地和谐的机制等。而作为公众,应正确认识和对待垃圾焚烧和垃圾处理问题,采用合法的程序,以保障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生活垃圾是所有公众共同产生的,社会消费习惯不当,容易造成“高垃圾产生量、高处理难度、高污染风险”。处理垃圾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服务,既需要长远的垃圾处理理念(如分类回收、资源循环、垃圾零废弃等),更需要近期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如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等),通过政府与公众的共同努力,定能为垃圾处理寻找到出路。(姚森婧)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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