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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研究】每年死猪近6000万头,猪死了究竟该怎么办?

时间:2015-01-13 16:10

来源:E20研究院

作者:郑晓彬

【编者按】1月12日,横跨11省区病死猪肉案告破,困扰我们的死猪事件终于落定。但据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生猪饲养量11.3亿头,估算死亡数5650万头;家禽饲养量164亿只,估算死亡数13.12亿只;2012年,生猪饲养量11.7亿头,估算死亡数5850万头;家禽饲养量178亿只,估算死亡数14.2亿只;2013年,生猪饲养量11.9亿头,估算死亡数5950万头;家禽饲养量176亿只,估算死亡数14.1亿只。由此估算,生猪死亡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那么猪死了到底怎么办?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现状是什么?存在怎样的问题?未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又将发挥怎么样的积极作用?E20环境平台研究院将从这三个维度出发,全面解析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敬请关注。

一. 背景

随着我国农业的高速发展,农业的发展逐渐走向“规模化建设、产业化经营、高效化发展“的道路,而畜牧业作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之一,也必然向着“高效化”的趋势发展。在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支持下,畜禽规模养殖的比重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畜禽养殖户和相应的加工企业不断增加,其中,尤以生猪的养殖量增加幅度最大,生猪量的扩大必然引起生猪死亡数量的增加,这些问题给死亡生猪的尸体处理带来了一大难题。

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了多起病死猪肉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上海黄浦江及其上游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事件以及近期的江西高安病死猪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动物尸体处理不善将导致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动物卫生、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被人类所重视。

二. 我国动物无害化现状

我国是畜禽养殖业大国,养殖门槛低,散养户还较多,投资规模偏小。在实际饲养过程中,部分养殖场(户)一味追求养殖经济效益,畜产品质量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了重利益轻防疫的现象,大多数养殖场无害化设施不配套,投资不足,无害化处理效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据调查,我国畜禽传染病有200多种,每年因各类疾病引起的猪的死亡率在8%~12%,家禽的死亡率在12%~20% 。在部分地区,畜禽因病死亡后尸体被埋掉的比例不足20%,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比例更小。随着全民食品安全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滞后于生产发展需要的矛盾更加突出。部分规模化养殖场常将病死畜禽非法低价卖给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个人或企业,小型的散养户由于意识薄弱,常将病死畜禽随意乱扔,甚至食用。

从2002年开始,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屠宰场应当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除此之外,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都强制规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问题。

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生猪饲养量11.3亿头,估算死亡数5650万头;家禽饲养量164亿只,估算死亡数13.12亿只;2012年,生猪饲养量11.7亿头,估算死亡数5850万头;家禽饲养量178亿只,估算死亡数14.2亿只;2013年,生猪饲养量11.9亿头,估算死亡数5950万头;家禽饲养量176亿只,估算死亡数14.1亿只。

根据估算,生猪死亡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是在国家加大力度管控下,病死猪处理量稳定增加,2014年上半年,19个试点省份规模化养殖场共计无化处理生猪942.56万头,补助无害化处理经费7.54亿元,与2013年上半年相比,无害化处理量增加70.14%。

(1)农业部试点多个城市

国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已有200多个试点城市,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多种工艺并行

目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烧、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四种方法。

1)深埋法

是指将病畜用密闭车运至深埋地掩埋,在掩埋地表面及周围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但是这种方法具有经济、简单、易操作的优点,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深埋法有以下缺点:病原微生物消灭不彻底,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的次生污染;占地面积大,土地利用率低;遇到暴雨季节,掩埋的动物尸体可能被洪水冲出导致动物疫病扩散;处理产物无法回收利用,不产生经济效益。

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将病害猪肉用收尸袋和收尸桶密封,再用氯制剂等消毒药喷洒收尸袋表面后,用密运输车运至焚化炉碳化。焚烧炉具有处理时间短、消耗人力少、操作更方便等优点。其缺点是:需消耗大量能源;占用场地大,选择地点较局限;焚烧产生大气污染。

3)化制法

化制法是通过工业化设备对动物尸体进行高温高压处理的方法,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实现油水分离,化制后可用于制作肥料、工业用油等。其优点是适用于处理牛等较大体型动物,且无需对动物尸体进行分割等预处理,减少次生污染的风险;能够消灭所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性较高;处理产物可用于提炼工业用油、制成肉骨粉等,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缺点主要有: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较高;设备体积较大,需要专用车间或厂房,前期投资大。

4)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和麸皮、木屑等辅料按比例混合,分别作为氮源和碳源,通过微生物发酵过程产生的生物热抑制和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高温发酵技术的优点在于在高温加热和微生物分解发酵的双重作下可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终产物为优质的生物蛋白原料,可用其制成高档有机肥料,具有较高的经济附加值;处理过程不产生污水废气,对环境影响小。其主要缺点是设备运行费用较高,生物安全性尚缺乏权威部门的明确评价。

各地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自情况的处理方式。从总体情况看,一是对病死猪应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应考虑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以及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猪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3)集中处理较少,分散处理较多

,目前我国的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较少,分散处理较多,我国要求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实施政府直接负责运转或调动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等多种模式,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猪。

(4)建设及运行模式

1)自行建设处理设施情况:部分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山东要求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区对本场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辽宁已有41个万头猪场和266个千头以上猪场完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模式

一是财政部分补助建设,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政府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补助部分建设经费。例如:湖南省长沙县给予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总投资40%的财政补贴;浙江省萧山区给予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总投资50%的补贴;浙江省海盐县、桐乡市、山东省莱西市、湖北蕲春县等地无害化处理厂均由政府补助部分建设经费。

二是财政全部投资建设,由财政全部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初期投资2223万元,扩容和改造资金2100万元,均由市财政拨付;广东省高州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由各级财政投资2000余万元进行建设。

(三)无害化处理场运行方式

目前,我国无害化处理运行方式包括三种。

财政出资运行:财政全额拨付运行费用,上海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营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企业自行运作:企业自行负担无害化处理场运行费用,山东临沭县完全由企业自行负担无害化处理场运行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企业运营:政府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协议,购买服务,这是大部分地区采取的模式。

三. 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中型的养殖场,均配备了不同形式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中以焚烧炉居多,但由于其处理成本高,环境污染严重,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近几年,国家也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在不同省市建立了无害化处理中心,但这些处理中心运行现状大部分不尽人意。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困难;二是市场化方向有待探索;三是监管仍然存在困难。

(1)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困难

试点工作完全依靠地方财政“自掏粮票”开展工作,推进缓慢。

无害化处理在各地区都属于新兴项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和标准的缺失,造成无害化项目立项难、审批难。一是部分基层政府或民众认为无害化处理场是对环境污染较大的项目,阻挠项目落户,无害化处理场“一址难求”;二是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病死动物、动物产品作为危险废物,对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场所审查,制约了处理场选址;三是目前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性质尚未明确,在项目审批、环评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阻力。

除部分财政情况较好的地区之外,其余试点地区资金落实难度大,导致部分试点区域由于试点任务紧而采用了简易处理设备设施,水、气等二次污染严重。投入较高的养殖场存在无害化处理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少数养殖场投入较高的资本,购置、建设了畜禽废弃物处理设备,但是这些无害化处理设施大多不规范,表现在粪便处理的处理场紧靠场区、规模小、粪便处理时间不够,一些病原微生物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对病死畜禽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焚烧后深埋或直接埋掉,个别养殖场不仅无处理措施,而且存在私售病死畜禽。即使采取掩埋措施的养殖场,也存在就近掩埋在沟坎或者靠近养殖场附近的农田中,掩埋深度,掩埋前无害化处理措施也都达不到标准,而病死畜禽尸体的发酵再利用在我国目前更不普遍。有排污处理系统的养殖场,往往也因资金等问题导致沉井小,污水停留时间短的现象,个别养殖场甚至将污水、病死畜禽等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水沟或河流中。

目前,虽然部分省市已经明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补贴政策,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补贴资金,迟迟没能到位,这为下一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稳定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苦于无经费支撑,疲于“围追堵截”,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举步维艰。

(2)市场化运作工作有待探索

1)病死畜禽处理数量难以保证

由于各地区政府对病死动物的补贴标准及形式不同,各养殖户没有足够的动力将病死动物运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造成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动物收集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单一、引导面窄。目前,国家只对50头以上规模猪场的病死猪给予80元/头的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个别地方执行时存在难度。散养生猪、牛羊、家禽等无害化处理未纳入国家政策补助范围,部分养殖户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不强,同时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这部分养殖户的面广、量大,监管难度较大。

2)无害化处理成本偏高,但残值较低

据测算,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化制法和焚烧法处理成本普遍在1000元/吨以上,处理1次花费的油钱、电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处理产物再利用还存在困难,二次资源化产品的价值也难以确定是否能够抵消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成本;多数猪场没有能力投资。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

3)国家动物处理覆盖面不全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只是针对生猪,覆盖品种少,实际上一座城市的动物废弃物出处众多,除了养殖场还有来自屠宰场动物废充物、动物类食品加工厂、进出口检验检疫等,处理场实际上处理动物废弃物种类多。对于其他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除了猪)国家仍没有相应补助政策,因此,其他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全国还是空白,没有相关政策,拿不到补助,使基层监督工作更加困难。

(4)无害化处理监管存在困难

1)处理不达标

目前我国养殖业总体看,仍然以中小型规模场(户)和散养户为主,养殖方式相对落后,畜禽病死率较高,多数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缺少无害化处理措施,新建的多数中小型规模化养殖场在场址规划、畜舍的设置、建设标准以及生产设备的配备上,都能达到行业标准,也建立了一定的舍内卫生制度和办法,但是落实效果不好,特别是在污水、粪便、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等方面不到位,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甚至将病死畜禽尸体随意丢弃或掩埋,不考虑后果。

2)责任单位未完全落实

监管缺位、执法不严这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但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细则,也没有建立起来严格的执法监督系统,还处于各自为阵的局面,导致制度流程形同虚设,全链条式的监管缺位。

 3)执法队伍监管困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构,对病死动物流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其无法解决的问题。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经费少,难以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长期有效开展。一是执法队伍与散布在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大量散养、小规模养殖场数量不协调,难以面面俱到。二是运输环节监管治理与公路“三乱”存在冲突,病死动物大多就是通过客车、小货车等流通的,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小货车,客车却是违规行为。三是病死猪肉流入饮食企业,直接送到厨房操作间,执法部门难以监管。

4)地下利益链条难以破除

部分地区养猪户、养猪企业和病死猪收购者已经达成共识,将这些已经无法在市场上流通的猪肉以另外一种非常的手段打上健康猪肉的印章,增加了辨别难度,残猪肉的加入使贩售猪肉的利润大大增加,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意见及建议

(1)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以一座城市为单位,把动物无害化处理范围定义清楚,动物废弃物不仅仅来自养殖场,还有屠宰场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动物类食品等等,因此动物无害处理应作为一座城市必备的配套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做好整个城市所有的动物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充分利用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让“两只手”都发挥出积极作用,政府监管为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企业参与建设运行的积极性,市场运作反作用于政府监管,为政府引入资金,管理及技术手段,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长期运行创造条件。

1)机构和人员保障,加快畜禽屠宰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继续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为长效机制建设提供队伍保障。

2)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实现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3)适当安排运行经费。建成运行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的人员工资、运行经费以及收集点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

4)是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生猪调大县奖励等项目资金可安排20%用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5)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对其他产业资金投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在土地、税收、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各行业资金投入无害化处理。

(2)政策保障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项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强力的政策支撑,建立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要安排设施专项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集中处理及收集点、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补贴。

2)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国家规定规模猪场每头病死猪补助80元无害化处理费,应对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行全覆盖(即经无害化处理后)。

3)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其他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二是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公安部门牵头,食药、畜牧部门共同参与,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

3)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条件。根据经济基础、动物养殖量、养殖密度、养殖方式、地形地貌等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模式。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给予土地、资金、环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强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督导。

4)组织无害化经验交流,规模化处理基地参观学习:如深圳20吨/天(集中干化处理)、嘉兴海盐10吨/天(集中干化处理)、广州20吨/天(集中湿化法处理)、上海30吨/天(集中焚烧法处理)。

农业部于2013年发布动物无害化试点名单,共计212个城市,至2014年底已建成近50个,但是大多未能稳定运行,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而深圳卫生处理厂于2010年建成,虽不属农业部试点项目,但日均处理量达20吨,采用国际一流的高温灭菌脱水处理工艺,至今已稳定运行近5年;2014年8月建成并运行的嘉兴海盐卫生处理中心是农业部试点项目,采用同深圳卫生厂相同的工艺技术,二次污染控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其收集、收运、补贴等配套机制在全国也具有代表性;其他建成项目虽说已完成了试点任务,但由于工艺设施相对落后,环保设施简陋,二次污染严重,目前大多也处于半停半开状态,离农业部要求的建立动物无害化长效机制及环保法新发布的新环保法的要求相距甚远。

5)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政府大力主导无害化项目的推进,鼓励帮助企业建立动物无害化中心,加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研发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目前动物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优秀的代表企业有朗坤环保集团、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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