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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化工行业转型发展方向 危废处置设施统一规划管理

时间:2016-11-01 10:19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娜娜

(四)苏北地区。重点实施园区提升、产业链延伸和创新发展计划。加速现有化工园区整合提升力度,完善化工园区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苏北园区整体水平。基于徐州、淮安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和化工产业基础,着力引进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适度发展盐化工、农用化工、精细化工,完善和延伸产业链,促进循环绿色发展。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着力发展高端产能。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根据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加快建设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和核心,以多元化原料加工路线为补充,以清洁油品、三大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高端有机化工原料为主要产品,内部资源高效利用、公用工程配置高度集约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氟硅材料、3D打印材料等专用、高端化工新材料及其配套化学品的开发与产业化。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材料、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鼓励建设化工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站,打造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与服务产业链。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端先进制造工艺,推进化工智能制造应用,建设智慧化工。强化创新、创业支撑,加快构建园区创新体系。发挥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在重点化工领域树立一批典型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注重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着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各地要建立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地理信息系统,时刻掌握辖区内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具体位置、数量、产品属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二)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取水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长江、淮河、太湖流域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从严控制异地搬迁或配套原料项目。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安全环保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必须转型、转移、改造或关闭。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引导过剩产能转移和低端产能退出。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等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淘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环保、能耗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违规保留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医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加快推进清洁工艺改造,2018年底前淘汰间歇法、“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并逐步压缩现有产能、企业和布点,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产品市场低迷、技术工艺落后、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实施关停并转。 

四、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的,制定出台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提升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化工项目审批。新建化工企业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现有企业统一纳入准入管理。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五、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各类化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抓住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科学准确地评估危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认真审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类化工企业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SIL)等风险评估方法辨识、排查安全风险,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备案、应急管理等工作机制,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等有效的管控和预警。 

编辑: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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