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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2016-12-14 15:57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

(六)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预报预警。加强基础信息收集,建立气候变化基础数据库,加强气候变化风险及极端气候事件预测预报。开展关键部门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分析,建立极端气候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实现各类极端气候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建立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在地质灾害集中发育地段、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段),加强气象监测预报。

健全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并发布强降水、雷电、冰冻、高温热浪、雾霾等灾害应急管理方案。依托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灾害风险管理措施和应对方案,开展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高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城市生命线系统及重大工程的影响评估。完善气候相关灾害风险区划和减灾预案。建立健全城市多部门联防联动的常态化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救灾响应机制。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捐赠相结合的多元化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针对气候灾害新特征,调整防灾减灾对策,科学编制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及时权威发布灾害信息,健全突发极端气候事件灾前预防、灾中救援以及灾后重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响应体系。完善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依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应急指挥中心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设。依托城乡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

五、开展试点示范

抢抓先行先试机遇,积极争取,大胆创新,稳定推进循环经济、低碳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试点示范工作,努力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全面带动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围绕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类别,推动有关区域、园区、企业积极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力争到2020年,试点单位或项目循环产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示范。工业领域以副产石膏、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化工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及再制造服务业等各类再制造试点,加快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业领域重点推广有机农产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绿色流通、绿色商场、绿色市场、绿色饭店、绿色仓库等创建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二)低碳试点。

积极开展城镇、园区、社区、商业、校园等低碳试点示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到2020年,试点单位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

低碳城市(镇)试点。支持武汉市和花山生态新城进一步开展国家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绿色转型,发挥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效应。选择一批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各异、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城市(镇)推进省级低碳城市(镇)创建,力争通过创建活动,率先在省内形成一批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碳数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碳评价制度合理、城市规划碳排放评估科学的低碳城市(镇)示范区。支持长阳县、恩施市等生态良好、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县(市),开展省级低碳县(市、区)试点示范,在探索总量控制制度、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纳入国家低碳城市试点。

低碳园区试点。加大对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黄石黄金山工业园区等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支持力度,争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纳入国家试点。继续开展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动园区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打造一批低碳企业。力争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4个,省级试点5个。

低碳社区试点。支持武汉百步亭社区、鄂州长港镇峒山社区等省级低碳社区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全面开展城乡低碳社区试点示范,城市社区重点推进智能化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绿色建筑、循环消费连锁超市等建设。农村社区重点加强绿色农房建设、生物质能源高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碳汇林等建设。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试点达到40个,农村社区试点达到10个。

低碳商业试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商场、配送中心、宾馆、餐馆、景区等商业机构开展低碳试点,加大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应用,加强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显著降低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到2020年,开展低碳商业试点10个左右。



低碳校园试点。以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阶段校园为对象,以节水节电、立体绿化改造、垃圾分类回收、低碳教学课程设计、低碳制度管理、低碳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低碳校园试点,全面提高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师生生活理念及生活方式的低碳化水平。力争到2020年,各类试点校园均探索出一套可推广、可复制的低碳发展模式。

(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制度体系,鼓励金融创新,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逐步建成要素明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碳交易市场。力争到2020年,湖北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和全国碳金融中心。

健全碳交易制度体系。适时修订《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等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制度支撑。支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打造依法依规交易平台和稳定运行平台。

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深入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配额托管、碳众筹等创新。采用连续的证券化交易方式,提高管控企业和市场投资者参与碳交易的便利性。开展碳现货远期及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逐步扩大碳现货及现货远期交易规模。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碳金融机构,汇聚一批高层次碳金融人才。

加快对接全国碳市场。积极开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相关研究。根据国家规定,降低湖北碳市场纳入控排企业标准,拓宽覆盖行业范围。做好重点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工作。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深入开展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工作。

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互为补充的抵消机制,丰富碳交易产品种类,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探索“城市补偿乡村、工业补偿农业、排碳补偿固碳”的新机制,支持通山、神农架等碳汇资源较丰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积极开发基于农林类项目的自愿减排,形成低碳发展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

(四)低碳产品认证试点。

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制度设计,依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省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从生产端(供应商)、消费端(购买者)引导低碳产品认证。完善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推广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选择碳排放量大、应用范围广的汽车、电器、平板玻璃、水泥等用能产品、日用消费品及重要原材料行业典型产品,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新培育一批低碳产品试点企业,争取获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对已获得国家认证企业,探索制定后续激励政策。以低碳试点城镇、园区、社区、商业、校园为主要范围,大力推广低碳产品,开展低碳认证宣传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

完善法规标准。贯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和修订本省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能耗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地方标准。

实施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实施有差别、有侧重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政策。城市化地区要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重点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加快低碳转型;积极建设海绵城市,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鼓励发展高效低碳农业;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守生态红线,限制新上高能耗、高碳项目,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低碳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不断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禁止开发区要逐步实现“零排放”。

完善经济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的市场倒逼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节能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稳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落实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优先采购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探索将专业化节能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实施资源环境政策。严格落实水资源、生态系统等重点领域资源环境政策,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最严格林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二)推进机制创新。

创新节能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节能预测预警机制,建立节能考核结果社会公告制度。强化节能监督检查,着重检查高能耗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推行市场化节能降碳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能耗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提升的长效机制。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完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

创新合作交流机制。以碳交易、资源能源、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省际合作,交流信息,借鉴经验,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节能低碳发展经验,争取引入更多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开展碳金融、节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低碳城镇建设、CCUS等合作项目。

(三)加强能力建设。

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技术攻关,将气候变化影响综合研究、节能技术研发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与示范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研究,着力开展CCUS技术研发。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进节能低碳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支持组建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应对气候变化联盟。动态调整省级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推进节能低碳先进技术应用示范。

加强统计核算和报告能力建设。完善应对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能源和环境统计更好地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完善企业碳排放盘查、核查制度。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上报统计、用能监测及节能预测系统,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网络。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加强报告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加强观测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气候变化监测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空气质量和温室气体监测,逐步建立完善省级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业务系统,构建综合气候观测系统。加强卫星环境气象监测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大气环境容量评估,建立完善重点城市空气污染人群健康影响基础数据库,提高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加强气象、水文、地震、地质、农业、森林等监测站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网密度,优化功能布局,提高气候变化观测精度。整合各部门观测网络资源,推动观测资料存储处理规范化,促进信息资源的全面、多层次共享。

强化节能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作用,全面构建以节能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节能执法体系。充实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节能监察与环保、安监、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以生产高能耗产品的企业和行业为重点,加强能耗限额标准监察。推进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旅游、通信及金融等领域的节能监察。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核算、观测监测、新闻宣传、战略与政策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素养过硬、知识体系完善的工作队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及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大力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特长突出的研究团队。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研究交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课题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为平台,组建高层次专家团队。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鼓励节能低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养节能低碳服务行业人才。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类媒体的宣传积极性,借助网络平台,传播节能低碳理念,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其他有效方式,积极宣传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的方针政策,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增强决策透明度。组织开展知识培训、科学考察、教育科普等活动。

(四)加大投入力度。

强化项目支撑。积极对接、准确把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重大政策,在节能技术改造、CCUS、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示范、适应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将规划任务细化到具体项目,推动项目落到实处。

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金投入与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成效相匹配。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和企业增加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程项目建设。完善对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五)强化规划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本规划是全省“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的行动纲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实施。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支持政策,组织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负责,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落实本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管理体系,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

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本规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做好约束性指标的分解和相关目标任务的细化落实。加强本规划与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各相关规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协调互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定期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形成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考核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逐级分解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完善评价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将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推进规划实施。健全规划分类实施、监督检查、评估修订等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本规划提出的预期性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目标,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在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运用公共资源全力完成。完善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与企业、公众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促进规划实施。建立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在规划期末,对规划进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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