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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稿:84个行业列入其中

时间:2017-01-22 09:29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衔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名录》编制中,行业设置梳理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侧重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其中,一般管理行业范围基本与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对应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范围基本保持一致,简化管理行业范围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

(四)充分考虑地方环境管理差异性

根据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对部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意见集中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餐饮行业等设置为暂缓实施行业,纳入《名录》中。对暂缓实施行业,有排污许可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三、《名录》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过程

(一)明确《名录》的各项适用规定

《名录》由正文条款和名录列表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条款共九条,明确了名录编制的依据、分类管理要求、跨行业或者含通用工序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的管理规定以及《名录》未列入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也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补充规定。

《名录》列表分为分行业类别、分类管理行业类别及实施时限三大部分。其中行业类别对应一级行业,分类管理行业当中的一般管理、简化管理及暂缓实施行业为二级行业,体现分类管理原则。《名录》编制过程中,同时根据尽量精简而管用的原则,对一级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配套的行业技术规范提出设置建议。

(二)《名录》涵盖的行业类别

根据上述行业设置原则,对相关行业进行了筛选(行业筛选表详见附表),编制《名录》列表,涵盖了31个一级行业类别和1个一级通用工序类别,共包括80个二级行业和4个具体通用工序。同时基本涵盖了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包含的主要工业企业和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类别。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中调查的154633家工业企业中,排放废水及废水污染物的企业93752家,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113997家。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重金属企业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

(三)提出制定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建议

对目前国家现有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梳理,其中包括已经颁布和正在制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64项和29项,已经颁布和正在制修订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46项和32项。《名录》提出了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的设定建议。需编制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行业和通用工序共51个。

(四)主要编制过程

2016年6月,启动《名录》编制工作,对国内外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国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编制思路和编制工作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

8月,编制《名录》初稿,组织造纸、水泥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子等行业专家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对行业设置和许可范围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对部分行业排污许可范围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完成《名录》讨论稿。

10月,组织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11个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单位和特邀专家召开研讨会,针对与会单位代表和专家所提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优化、完善和补充,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行业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内容目前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对于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暂不纳入《名录》,对于含有《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对通用工序的污染排放提出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二)煤化工和溶解木浆行业

关于煤化工和溶解木浆行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该类别,《名录》参考了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煤炭加工纳入到《名录》中,其中设置了炼焦、煤制合成气、煤炭提质、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二级行业,在纺织业当中增设了溶解木浆二级行业,使《名录》中的行业设置更加完善。

(三)《名录》中的通用工序设置

鉴于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污染较大,且公众较关注,因此,本次《名录》编制过程中,除设置了行业类别以外,将通用工序也纳入《名录》中。

对于未纳入《名录》的行业企业,如有《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应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行业企业所含通用工序依照《名录》中通用工序的管理范围相应进行一般、简化或暂缓实施管理。例如,未纳入《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若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应按《名录》中通用工序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据其许可范围,实施一般管理。

(四)《名录》中有关年限的说明

本次《名录》中实施年限指的是对纳入《名录》内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最后年限,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工作推进进度,分批公布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具体时限要求。

五、《名录》征求环保系统意见情况

本次《名录》征求了部内各有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单位等63家单位的意见。其中19家单位无意见,共收集意见220条,采纳59条,部分采纳5条,原则采纳62条,不采纳68条。其中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核发年限、暂缓实施行业的相关规定、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纳入《名录》以及关于其他一些行业的许可范围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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