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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沙龙:12位大咖“点穴”金融机构做PPP股东是否合格

时间:2017-03-13 09:4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程云

毕马威李炜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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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李炜总监:我有以下几个观点和大家分享:

第一,PPP的社会资本这一问题最需要解决的不是“能不能”,而在于“行不行”。比起谁能做PPP的社会资本这一问题,我们更应关注做PPP的社会资本是否具备了做PPP项目的能力,金融机构如果用基金等合法方式进入项目,真正做股权投资,那么这种探索应该允许,而建设单位如果做加长版BT,不在运营上下功夫,那应该予以否定;

第二,判断PPP项目是不是有问题,要看项目的内核,看具体条款的设置。具体到本项目而言,是否是明股实债,是否有固定回报,财政是否有不合法合规的兜底,是否是拉长版的BT,风险是否共担、分配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规都是行业监管部门和公众应该关注的关键问题;

第三,从已披露的文件来看,某市地铁项目其实是在解决存量的问题,把原来的BT模式,向PPP模式改,我们在这里讨论,大部分基于假设,当然前面不少专家的疑问也是合理怀疑,但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个人觉得在没有实地调研,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必匆忙下结论,出台处理意见一定谨慎,既要对“挂羊头卖狗肉”的严肃处理,也要充分考虑处理决定应尽可能发挥对PPP行业的引导作用,不要南辕北辙;

第四,一个好的PPP项目,需要政府方、社会资本、咨询机构三方共同努力。在这三者中,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行业关注的PPP项目ABS,就迫切需要建立各级政府信用评级和及构建行业信用体系。

北控水务副总裁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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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控水务副总裁杨光:PPP上有一些真切的体会,当然我说是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海绵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修复等等。PPP至少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从政府那里购买工程服务,变成现在购买效果,而且按效付费,真的靠本事吃饭。效果从何而来大家体会不一样。从水环境治理效果来看,首先来自理念,然后是技术、经验和运行管理,最后我认为来自投资和施工能力。

然而现在专业化环保公司参与不了环境治理项目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多项目都被大型国企、建筑企业中标了,而不是由非专业的公司来干专业的活。我建议顶层出台政策,“按效付费”后面的效果考核一定要“真考”。此外,把舆论监督在PPP的项目里面的前端就导进来,某种程度上的舆论监督,可能会比行政干预还有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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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ppp法上有几个重要的原则。第一,政府通过什么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法要秉持行政中立,它不能给一个过于新自由主义倾向的方案;其次它应该秉持价值中立,只有被证明更加物有所值,才能采用PPP;最后是竞争中立,要考虑各类主体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竞争。本案政府决定由其国有企业建设和运行地铁,唯一缺的是资金。它采用公开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有其合理性。但它是不是PPP就值得怀疑。类似的议题欧洲十年前讨论过,08年出台的一个官方文件认为,单纯注资的行为,并不能够成为PPP法上的PPP。

我们讨论合格社会资本方的问题,其实是采购法或者招标法或者PPP法上的一个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问题,是个一个资格审查问题。这个问题在采购法或者招标法或者PPP上已经有规定。本案问题本质上是跟合同的属性或者合同的标的有关。本案合同标的是什么?是注资就是个引资合同,它就不是PPP法意义上的PPP。这个问题在我们这里有一定普遍性。PPP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还是施工或者是兼而有之?只有买什么这个问题厘清楚,才好确定项目的性质,才好确定供应商的资格问题。合同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出现了笼统性、模糊性、失衡性等问题,这是个很大的实践问题,PPP立法要解决这个问题。

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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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很有收获和启发。综合上述各方的观点,针对怎样评判金融机构是不是合格的社会资本方,如何去评判这个话题,我认为应该着重考虑三个原则、三个层次、三个标准和一个区别。

三个原则:(1)合规原则,即社会资本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金融机构直接充当社会资本方是否符合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能否直接股权投资;(2)合义原则,即符合ppp项目的核心要义,金融机构做PPP“股东”,能否承担PPP项目投资人本应承担的投资、建设、运营等风险等;(3)合理原则,要符合基本常识和常理,不能让铁匠去绣花,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三个层次:主要是从三个递进关系的层面来评判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一是有没有资格和条件做社会资本方;二是一旦拿到了PPP项目,能否做一个合格的社会资本方;三是能否在合格基础上再进一步,做一个优秀的社会资本方。不能仅满足于做一个合格的社会资本方,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社会资本方。

三个标准:(1)能力标准,评判社会资本方是否合格优秀,要看他们的多重能力,包括融资能力、施工能力、运营能力、创新能力、多资源的整合能力等,不能仅仅是单一指标的衡量;(2)制度标准,要用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来严格约束“社会资本方”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使他们能够提供好的公共产品。我认为合格的社会资本方是制度约束出来的,而不是学雷锋学出来的;(3)实效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个社会资本方是否合格、优秀,最终要看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如何,这就要在实践中去检验,通过加强第三方监督、绩效考核等,筛选出真正优秀的社会资本方。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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