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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4月下旬将进驻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若整改不力将再专项督察

时间:2017-04-20 09:13

来源:天津环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拟于4月下旬进驻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贵州省等七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其中,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天津市。

一、督察内容

通过督察,了解省(市)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地市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

重点督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核查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督办人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督察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了解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督察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具体举报方式、联系电话确定后,天津环保微信、微博将立即公告,敬请关注!

三、督察时间

拟于2017年4月下旬进驻,进驻时间为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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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刁凡超

4月19日下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下称督察办)发布通知,要求被督察过的省(区、市)每月调度一次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并且在省级媒体定期、定时全程公开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督察办表示将安排专项督察,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

4月14日,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湖北省委、省政府反馈督察意见,第二批对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甘肃、陕西7省市的督察情况已全部向社会公开。

同时,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环保部各督查中心获悉,已有督察人员赴海南、贵州等第三批将要入驻开展督察的省份进行前期的线索摸底,据悉,第三批入驻工作或于4月下旬启动。

加上试点的河北省,目前,被督察过的省份已经过半,到今年年底,我国将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

为推进督察整改落实,督察办要求,被督察过的各省(区、市)每月调度一次督察整改工作情况。

在督察反馈后第一个月,督察办将查看各地督察整改方案编制及督察整改工作组织机制建设情况。

整改方案经报国务院审核同意后,则重点调度具体问题整改情况,配套政策、措施、方案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整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处理问责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整改工作对外公开情况等。

督察办要求,调度情况以督察简报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重要情况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开。“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将安排专项督察,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

此外,督察办还重点强调了督察整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被督察过的省级电视台“地方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专栏,每周五公开一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

连续公开报道时间从督察反馈后开始,至整改情况报送国务院,或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为止。

“对于没有落实督察整改情况公开要求的地方,将及时提醒督办。”督察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第二批督察反馈工作开始前,督察办就已针对各地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比如,督察反馈当天,地方需在省级政府网站、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全文登载督察反馈公开稿,省级党报、省级电视台于督察反馈第二天全文刊载督察反馈公开稿。目前,7省市已按要求完成。

督察办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紧盯地方整改落实情况,努力以督察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对16个省(区、市)开展了环保督察。督察期间,督察组一方面开通举报通道,受理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移交地方,通过边督边改,解决当地群众长期未解决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对于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督察意见,报送国务院并向被督察的省委、省政府反馈,为各地未来环境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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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环保督查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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