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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4-28 11:05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近日,为进一步控制河北省医疗废物焚烧污染,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监管,河北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编制工作,该标准已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项目编号分别为GY201633。 具体如下: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王淑娟、李歆琰、牛利民、杨树平、付翠轻、范莉茹、孙丽、毕海超、高博、刘兰红、李波、王晓昆、崔超、李志坤、寇利卿、陈宁、李青峰、杨军召、李苍伟、韩永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技术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 质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53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 氮氧化物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执行。

3.2 焚烧炉 incinerator

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3 焚烧量 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废物的质量(吨/日)。

3.4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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