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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丨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

时间:2017-08-04 10:04

来源:环保部发布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许可名录》重点是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范围。《排污许可名录》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关于时间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水十条”、“大气十条”的工作任务,明确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三是关于分类管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在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中,对41个行业和3个通用工序,提出全部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全部进行简化管理;剩余的29个行业和1个通用工序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进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所涉行业的名称和框架为何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置?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我国统计、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的分类依据,也是我国环境统计、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普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分类。因此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排污许可名录》分类的依据,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来源;有利于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编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有利于推动排污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税务证书、企业信用、金融贷款等方面的衔接;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行判断所属行业类别。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涵盖的行业其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排污许可名录》中行业的选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遵循法律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覆盖主要污染源的原则。《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三是满足各类环境管理需要的原则。系统梳理“水十条”、“大气十条”、《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中重点管理行业和我国现有重点排污单位涉及的行业,并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梳理总磷、总氮排放量大的行业,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不同行业实施年限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按行业逐步推动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提出的具体要求。《排污许可名录》根据该要求按照先易后难以及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等原则,对各行业实施年限做出规定。

  一是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火电、造纸两个行业进行试点核发,形成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火电、造纸是我国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行业,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而且集中,因此从这两个行业开始实施,具有试点意义。此外两个行业企业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企业之间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实践。目前,这两个行业已经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共核发5100余个,对排污许可制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和“大气十条”中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水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控措施。此外,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管理,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也是当前环保的重点工作。排污许可制作为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应着重考虑当前工作需要,先将两个十条中涉及的行业以及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排污许可名录》规定了2017年底前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任务。

  三是根据污染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尽快实现将主要的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目标,直至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名录》上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需要说明的是,《排污许可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在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地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行业的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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