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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关于开展砂场回填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6 14:12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关于开展砂场回填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迎接中央环保督查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清单>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6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问题限期整改方案的通知》(乌政函〔2017〕97号)中涉及城市周边砂场关停、清场和生态恢复工作要求,现将砂场回填治理和生态恢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做好全市范围内砂场摸底调查工作,立即依法查处关停全市的非法砂场。要求矿山企业落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恢复土地资源功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对非法砂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以“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为原则,动态巡查、群众举报、常规检查相结合的非法砂场关停清场工作。对于已核实的无证非法砂场,由各区(县)政府立即开展关停、清场,将地面设施(附着物)完全拆除,并督促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清运砂堆、回填砂坑,恢复地形地貌,对场地表面进行平整处理、覆土、播撒草籽,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对于采矿证已过期仍在生产的非法砂场,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开展关停工作,对拒不停产的企业,移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法进行查处。

(二)按照“谁破坏、谁恢复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已关闭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清运砂堆、回填砂坑、平整场地、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组织矿山企业对开采区域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对落实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到位、治理不及时、拒不整改的企业移交市环保执法监察部门和国土执法监察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三)对于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砂坑,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编制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其余砂坑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县)政府开展排查汇总工作,测量复垦面积,确定修复治理的重点区域和阶段目标,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制定生态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期限,恢复植被,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以上工作,并于每周五12:00(北京时间)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督促职责,加强与各区(县)政府的沟通联系,定期向市政府报送以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牵头领导,落实责任人,层层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2017年8月10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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