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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7-11-13 10:56

来源:住建部

4.0.9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0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1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区外,其绿化覆盖率可为总面积的12%以上,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在10%~15%。

4.0.12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3对于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 废气防治

5.1一般规定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置,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出量、排放强度及去向。

5.1.2工艺方案比选时,应优先选用毒性低、挥发性低的原辅材料和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

5.1.3生产过程排出的工艺废气,首先应考虑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5.1.4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

5.1.5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环境监测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

5.1.6废气排气筒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

5.2污染源控制

5.2.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5.2.2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贮存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它软密封等措施。

5.2.3挥发性液体储罐的废气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4挥发性液体装卸和分装应采取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法,装载设施应配备密闭收集系统至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配备蒸汽平衡系统。

5.2.5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等高效回收措施。

5.2.6废水、废液、废渣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7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措施。

5.3废气处理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采取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并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

5.3.2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炬系统: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3恶臭(异味)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方法处理。

5.3.4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5工艺加热炉、裂解炉等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

6 废水防治

6.1一般规定

6.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中标注出废水排出点,一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 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量。

6.1.3 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6.1.4 沿海地区宜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并应设置防止海水抽取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排水对海洋污染的措施。

6.1.5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符合下列设计原则: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

2 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 以废治废、综合治理。

4 深度处理后回用。

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接管标准;

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在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要求;

5 应满足环境影响报书及其批复文件、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区域内:

1 水源地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 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 工厂取水口上游水体的一定区域内,具体范围须经环境评价确定。

6.1.8 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口宜采用“一厂一管”制。

6.1.9 化工建设项目的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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