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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时间:2017-11-16 14:18

来源:环保部发布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11月将督察发现的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回头看”,对破坏生态环境并造成损害的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我区良好生态环境这张靓丽名片。2017年4月,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刚一到任,即听取有关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追责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成立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5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78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2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4人);诫勉53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问题。2013年以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石嘴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把关不严,监管失职失责,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致使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吕世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马涛(时任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金志文(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副调研员王毓才(时任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石嘴山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吴昊(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土壤环境管理科科长冯新华(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王保明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潘明生(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与审计处处长安学军(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副经理白福堂、郑玉平、总工程师韦学忠等6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宇(正厅级,时任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夏金沙林场党委书记刘方园(时任贺兰山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内职务,给予神华宁煤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生产安装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王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对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徐庆林(副厅级),宁夏煤监局副局长黄民康(副厅级)等12人进行诫勉。

二、关于中卫腾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问题。2007年至2014年9月,中卫市工业园区内的明盛染化、鑫三元、蓝丰、华御等18家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试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蒸发池、排污口建设不规范、超标废水及其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防风抑尘设施不健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通过埋设暗管向沙漠排污等问题,致使腾格里沙漠污染严重。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强力整改。中卫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中卫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工作不到位,中卫市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对相关工作缺乏科学论证,违规越权审批,对环保项目建设进度督促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中卫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调研员袁波(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震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宏(时任中卫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卫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姜守清2人进行诫勉。

三、关于部分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问题。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中卫市、中宁县、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平罗县、惠农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部分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不力。至环保督察时,上述市县(区)11家企业小火电机组和中频炉等落后产能未按规定关停到位或仍在生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魏冠中(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王立成(时任中卫市环保局副局长),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威(时任惠农区副区长),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海亮(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发展管理处处长向阳(时任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张凡(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王晓森(时任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西夏区副区长姜永(时任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资源利用与规划建设局局长刘军明(时任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群喜(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维元(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政协经济资源环境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杰(时任平罗县环保局局长),惠农区红果子镇人大主席朱新忠(时任惠农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宁夏德源市政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闫志强(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中宁县民政局局长王自荣(时任中宁县环保局局长)等1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自治区经信委总经济师朱洪军(副厅级,时任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处处长),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钱克孝(副厅级)等14人进行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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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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