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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30 09:57

来源:塔里木政府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和《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保督察信督字〔2017〕121号)要求,结合保护区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全部退出,尽快完成生态恢复”的要求,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全面完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护区范围内能源设施基本情况

(一)能源设施。通过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提供的数据以及自查,目前,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能源设施74处,其中中石化35处,中石油39处,已全部处于关停状态。

(二)遥感监测重点问题9处。实验区违法建筑3处,保护区缓冲区违法建筑1处,核心区种植大户5处。

二、恢复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对保护区内74处能源设施、1处缓冲区违法建筑(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吉拉克凝析气集中处理站)全部退出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恢复植被;遥感监测8处重点问题,确保在2018年底全部整改完成并完成生态修复

三、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时限

2017—2020年,利用4年时间全面完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退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确保保护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四、恢复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制订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同时组织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尉犁县人民政府、轮台县人民政府、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州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7年11月之前

(二)恢复治理分类处置

1. 能源设施74处。2017年底:封井、治理、恢复共8处,其中中石油油气井7口,生活区1处。2018年底:封井、治理、恢复共42处,其中中石油油气井7口;中石化油气井31口,分输站1处,集气站1处、流程1处、生活区1处。2019年底:封井、治理、恢复共14处,全部为中石油油气井。2020年底:封井、治理、恢复共10处,其中中石油油气井9处,处理站1处。

责任单位: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

配合单位:州林业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2. 清理完成实验区违法建筑3处。建议保留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变电站,由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程序补办林业、环保等相关手续。清理完成违法建筑新疆尉犁县诸旺农牧业有限公司棉花轧花厂及综合办公楼。喀尔曲尕乡棉花收购场2处(位于保护区实验区),负责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及肖唐管委会辖区棉花种植户的棉花收购、加工,建议暂时保持原状。由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如未获批准,责令于2018年8月关停拆除,并完成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尉犁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尉犁县发改委、尉犁县供销社、尉犁县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8月

3.清理完成保护区缓冲区违法建筑1处。保护区内的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吉拉克凝析气集中处理站按规定时限内关停并逐步拆除,完成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轮台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清理完成核心区种植大户5处,并完成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尉犁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森林公安局、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三)恢复治理措施

1. 坚决清理,有序退出。州人民政府主导,州林业局监督,中石油、中石化企业负责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能源设施,恢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坚持生态优先、先易后难、安全有序,科学合理制定、审核退出方案,分年度分批次退出,强化管控和监督执行,确保对保护区环境影响最小,退出机制完善,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2. 保护优先,逐步修复。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中石油、中石化企业要将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做到关停一个、退出一个、恢复治理一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持生态平衡。

3. 严格管控,系统保护。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开发利用监管,严格项目审批,强化动态监测和监督执法,州林业局、环保局对重点突出问题持续跟踪督办。将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开发的依赖度逐步降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4. 落实责任,稳妥处置。一是对保护区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机井必须封填,坚决予以取缔;对保护区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土地要停止供水供电,坚决予以退出,此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二是对保护区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国土部门从2018年起,不再办理新的抵押、转让等登记手续,塔管局及水利部门通过制定退地减水任务、严格取水许可、落实执行新水价等有效途径,于2018年年底完成耕地退出目标。三是对于乡村两级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对保护区范围内违规违法建设的房屋、水利等建筑物,要在2017年年底前一律拆除,拆迁工作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四)恢复治理的监督和验收

完成保护区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后,要及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州林业局组织尉犁县、轮台县人民政府、州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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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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