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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11:03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七)加强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资格审查。省环保厅负责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申请的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市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相关企业此后一年内不得申请接受省外转移: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3.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以及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的

(八)从严控制工业危险废物转入。除再生铅综合利用企业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企业外,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受省外转入的工业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定规模的30%;本通知发布前批复的环评文件中确定原料主要来源于外省的企业,其跨省转入比例不得超过核定规模的60%。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一律不得接受省外工业危险废物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弃铅蓄电池除外)拟转入我省的,转入单位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

1.申请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2.拟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3.拟接收企业正处于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期间,或其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4.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

5.拟转入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评文件所列原料来源范围的;

6.拟转入危险废物中的汞、砷、铅、铬、镉等重点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

四、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管理

(九)企业跨省转出危险废物申请一律由省环保政务窗口受理。省环保政务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和所在地的市环保局意见后,征求拟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对外省同意接收的,省环保政务窗口出具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十)转出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5个工作日,向转出地的市、县环保局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告知外省接收企业,并请接收企业报告当地环保局。

(十一)在收到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转出地的市环保局要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所有市环保局,同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及时查处转移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医疗废物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十二)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建立临时贮存点,其容器、包装、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应当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载明收运时间、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设置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和去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复核、查验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重量,转移医疗废物实行联单制度。严禁将医疗废弃物出售或转送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防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非法进入流通领域。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规范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暂存辖区内的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收集并集中处置。探索采取定点收贮、移动式分散收集再集中等方式,扩大医疗废物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和安全处置全覆盖。

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规划范围内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责任。处置能力尚有富余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发挥其公益属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接受省内其他市超过其处理能力的医疗废物,相关市环保局要做好协调,加强监管。

(十三)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4〕51号)要求,规范实验室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针对包括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转移联单、暂存库标识及分类收集标签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单位要接收并安全处理处置我省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

六、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网上申报备案制度

(十四)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依托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实现信息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结合环评报告、物料衡算、产排污系数等数据,认真核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废种类和数量,摸清辖区危废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危废管理台账要动态申报、动态监管,建立动态数据库,通过信息系统监督各单位规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情况。加强申报数据审核,审核结果纳入“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内容。

(十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登录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备案。向省外转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接受省外转入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和转入后的7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实际转移情况。对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要及时报告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在暂停该企业省外转入申请审批外,同时暂停其省内危险废物转移。

(十六)加强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网上申报管理。市、县级环保部门要把包括社区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纳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督促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加强汽车4S店、汽车船舶修理和拆解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更换的废铅蓄电池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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