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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情况

时间:2018-01-03 09:47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八、草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对修复活动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了规定。有的企业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环境监理,草案规定的修复效果评估即可对修复活动进行事后监管,建议删去有关环境监理的规定。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没有要求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议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九、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十、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做好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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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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