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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南京环保局:相关产业园区2018年6月前完成环评报告报送工作

时间:2018-01-03 15:35

来源:南京市环保局

中国固废网获悉, 近日,南京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报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详情如下:

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环委办〔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管理,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全面加强我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报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一)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产业园区应当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在报批规划环评时一并报送。(全市范围内首次开展规划环评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名单详见附表1)

(二)规划环评已经审查的产业园区,如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或其上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发生较大变化,以及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期已满需要重新规划的,均应在重新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同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全市范围内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名单详见附表2)

(三)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五年以上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开展跟踪评价后再满五年的产业园区,若规划仍在实施且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第二轮跟踪评价,但不作为与项目审批联动的要求。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全市范围内开展规划跟踪评价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名单详见附表3)

(四)区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要求

1、完成时限

首次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2018年6月前完成环评报告报送(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查权限)或取得审查意见(市环保局审查权限),环评报告已报送审查的2017年12月前取得审查意见。

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2018年6月前完成环评报告报送。

开展规划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2018年6月前完成环评报告报送(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查权限)或取得审查意见(市环保局审查权限),环评报告已报送审查的2017年12月前取得审查意见。

2、编制要求

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应在执行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并提出对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

3、报审程序

(一)完善规划环评分级审查制度。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由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部门组织审核。

(二)规范规划环评审查程序。环保部门在收到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后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专家库由环保部门动态更新。

(三)明确规划环评审查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重点关注产业园区的选址、功能布局、产业结构以及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措施和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等,并将对入驻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审查意见中给予明确,特别要明确环评文件可以简化的范围、类别及内容等。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实施项目审批和规划环评联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其中:

1、对不符合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2、对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不得作为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依据。

3、对符合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按照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意见进行简化。简化方式包括在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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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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