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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3-22 10:03

来源:环保部

4.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现有企业2021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电子工业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1.4其它控制要求

5.1.4.1废气焚烧设施

废气焚烧设施应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6规定的要求。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应满足表4或表5的控制要求。

5.1.4.2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的情况除外)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或者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时,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5.1.4.3非燃烧类废气处理装置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5.1.4.4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5.1.4.5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应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氯气、氰化氢两种污染物中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5.1.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且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时,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5.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的限值。

5.2.2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2.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a)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的专用场地。

b)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c)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

5.2.2.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a)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业:

—有机载体制备、溶剂复配、配胶等;

—上(点)胶、涂漆、喷涂、涂覆、印刷等;

—光刻、显影、刻蚀、扩散等;

—研磨、清洗、烘干等。

b)企业应记录含VOCs原料、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2.2.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a)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的泄漏点以及目视滴液的滴漏点进行标识并在15日内修复。

b)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每季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建立台帐,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c)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免于泄漏检测。

5.2.3.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a)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容积大于等于75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采用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取气相平衡系统等其他等效措施。

b)对于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的装载物料,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2500m3;或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500m3,其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并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采取气相平衡系统。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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