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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18-04-08 16:52

来源:江苏省政府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全省医疗废物相关数据。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组织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和普查工作,提供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以及渔船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江苏海事局:负责提供和审核营运船舶(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与港口)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能源生产、消费相关数据。

省军区保障局: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负责省军区部队并协调驻苏其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方案、相关技术要求及制度,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拟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聘用普查人员,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3.全面普查。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及培训师资的培训。

各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才可持证上岗。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编制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省级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和运行保障,普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和表格印发,国家普查试点补助、专项普查和技术业务委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现场监测,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与表彰以及开发与应用等。这次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保密要求高,相关技术与业务原则上由省级环保、统计、农委、海洋与渔业、水利及公安部门的下属专业技术单位承担,确保普查工作标准统一、质量可控、数据不泄密。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工作需要委托或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以及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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