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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印发

时间:2018-04-18 10:24

来源:北京环境保护局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强化源头管理与风险管控,结合土壤详查结果,按用地类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类分级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优先对重点超标地区开展控制与防范。

管研结合,协调推进。完善地块修复与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推进修复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软实力。

(三)规划目标指标

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在总体良好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2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合理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合理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土壤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具体指标:

(1)到2020年,建立覆盖农村、城市土壤以及自然土壤等各种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北京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构建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健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有效控制土壤再开发环境健康风险;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到2025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科学合理保障人居建设用地和农业土壤质量安全。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3)到2030年,强化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全面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到203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对策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体制

1.完善工业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业污染地块和农用地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体制。密切跟踪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进程,适时启动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工作,对是否开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工作进行论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深化已停产企业遗留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依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根据污染地块再开发用地类型,合理制定修复目标和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修复策略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含可行性试验)、地块修复技术路线及方案、工艺参数、环境管理计划(二次污染防范措施)、修复周期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对于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详细调查结果,编制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并将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加强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机制,将地块环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减少污染地块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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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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