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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与环保相关 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时间:2018-05-03 09:57

来源:全国人大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被明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并给出了时间表。标志着企业自主验收的内容将进一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倒计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8年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强“四个自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拟对2018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2件)

1.监察法(已通过)

2.人民陪审员法(4月)

3.英雄烈士保护法(4月)

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6月)

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6月)

6.电子商务法(6月)

7.土壤污染防治法(8月)

8.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8月)

9.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10月)

10.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0月)

11.法官法(修改)(12月)

12.检察官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宪法修正案(已通过)

2.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已通过)

3.刑事诉讼法(修改)(4月)

4.专利法(修改)(6月)

5.民法典各分编(8月)

6.土地管理法(修改)(8月)

7.耕地占用税法(8月)

8.车辆购置税法(8月)

9.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10月)

10.社区矫正法(10月)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10月)

12.资源税法(12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修改)(12月)

14.外国投资法(12月)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

证券法(修改),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务员法、著作权法、职业教育法、森林法、个人所得税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制定原子能法、出口管制法、密码法、期货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陆地国界法以及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需在2018年考虑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有10件:

1.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实施期届满(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2018年4月实施期届满,与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一并考虑;

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4.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5.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6.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7.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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