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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8-05-21 16:08

来源:福建省政府

六、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由搬迁改造企业的省属集团公司研究提出并商属地设区市确定;其余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由属地设区市商搬迁改造企业确定。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统筹省经信委部分专项资金对属地设区市给予奖励补助,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政策资金,支持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具体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厦门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省属企业土地处置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异地搬迁的,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安排同类用途土地;搬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原址技改的,凡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退出原行业的,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行业,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具体由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厦门市政府负责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省经信委、安监局要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三)落实属地责任。搬迁改造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一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要与生态水源保护、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搬迁项目选址要立足长远、进入化工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消防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二要加大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三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四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五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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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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