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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05 14:09

来源:江苏省政府

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今年完成全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通过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大力推进部门协作,推动我省环境监测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环境监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2018年,完成全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职责。到2020年,通过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大力推进部门协作,推动我省环境监测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市、县(市、区),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处理意见须商省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及省委、省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对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数据质量管理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对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要求,由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旦查实,与虚假监测数据相关的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七)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认真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91号),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水质、污染源、气象、空气质量、土壤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数据等,实现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更新发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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