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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8-06-11 14:52

来源:吉林省环保厅

6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征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吉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及国家企业用地调查技术规定要求,我厅拟组织开展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机构类别和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求,吉林省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分为信息调查和现场采样二类。

(一)信息调查类

主要承担基础信息调查、地块风险初步筛查、布点方案制定等工作任务。

1.基础信息采集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要求,调查企业地块基本信息、地块污染特征、周边敏感受体等相关信息,包括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信息核对、填报地块信息调查表并上传等技术工作。

2.地块风险初步筛查

按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要求,根据完成的地块信息调查表,利用国家地块风险筛查系统,计算地块环境风险值,初步划分高度、中度、低度关注地块,编制调查报告。专业机构还应配合全省土壤详查技术牵头单位对地块风险初步筛查结果进行复合纠偏,确定地块关注度以及采样调查的地块名单。

3.制定布点采样方案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列入初步采样调查地块名单的企业用地编制布点方案。通过现场踏查识别疑似污染区域,明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置、数量、深度、测试项目,编制布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布点方案进行论证。

(二)现场采样类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根据地块布点方案,编制采样方案,配备专业的样品采集、流转和保存设备以及专业队伍,进行样品采集、制备和流转。

二、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专业机构应对所从事的技术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保密义务,近2年内无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吉林省土壤详查办公室指导,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完成各项工作,并接受调度;自觉配合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及国家、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抽查;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参加过国家和省组织的企业用地调查相关培训。

(一)信息调查机构

1.在国内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研究、设计、咨询、工程等企事业单位,在吉林省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2.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人数应有5人以上,工作组成员应有10人以上,并具备环境科学、环境工程、水文地质、土壤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3.配备信息采集、风险筛查所需专用设备和物品,具有与企业用地调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4.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承担过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科研、设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等相关项目。

(二)现场采样机构

1.在国内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研究、设计、咨询、工程等的企事业单位,在吉林省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专业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人员。现场钻探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钻探上岗资格证书,一般现场钻探人员应具有水文地质钻探经验,样品采集人员应具有环境、土壤等相关专业知识,样品管理人员应熟悉样品保存、流转技术要求。

3.配备采样所需专用工具和设备,具有与采样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4.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或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经验。

三、征集方式

请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自愿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和2),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份。请于2018年6月19日17时前,将申请材料送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524房间),逾期不再受理。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形成吉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土壤处毕付冬0431-82535199

焦维琦0431-82535203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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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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