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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2 09: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6 样品检测

6.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工艺分析可以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或指标,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使用GB 5085.1、GB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6.2 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可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如鉴别结果不足以判断危险废物代码,可进一步对其他危险特性进行检测。

6.3 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应首先根据被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

6.4 根据第6.1、6.2 条规定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时,可就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向与该固体废物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

7 检测结果判断

7.1 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表3 中的超标份样数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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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果采取的固体废物份样数与表3 中的份样数不符,按照表3 中与实际份样数最接近的较小份样数进行结果的判断。

7.3 如果固体废物份样数大于100,应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超标份样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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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样品为含多种材料的报废产品类固体废物,检测结果需根据分解后各材料的比例和检测结果计算样品的危险特性,并按第7.1~7.3 条对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

7.5 如样品为混合固体废物,检测结果需根据理论分析和物料平衡计算不同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并按第7.1~7.3 条做出判断。如无法根据理论分析和物料平衡计算不同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假设所有检出的危险特性来自其中一种固体废物,计算该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并按第7.1~7.3 条做出判断。

7.6 若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给出其危险废物归类代码。

8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8.1 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

8.1.1 应采集造成该环境污染案件的固体废物样品。

8.1.2 产生来源、工艺明确的固体废物,若固体废物仍在产生,对产生环节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若固体废物不再产生,优先对可类比工艺项目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如无可类比工艺项目,根据工艺分析无法排除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8.1.3 产生来源、工艺不明确的固体废物,采集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能够代表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的样品,每类样品的份样数一般为5~10。通过分析固体废物的特性确定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工艺后,按第8.1.2 条开展鉴别。

8.1.4 无法确定产生源、工艺的固体废物,按GB 5085.7 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进行认定。

8.2 环境污染事件次生固体废物鉴别

8.2.1 应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

8.2.2 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土壤、水体沉积物等,应按照GB 34330 确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属于固体废物,以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8.3 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按第8.1 条开展鉴别。

8.4 环境污染事件存在某类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形态特征,判断是否存在多种固体废物的混合情形。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确定应以工艺分析为主要手段,综合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废物产生工艺等信息,确定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及相应检测项目。

9.2 样品应编制具有唯一性的标识码,包括样品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检测项目。采样时,应记录企业生产工况。样品的收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9.3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0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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