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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时间:2018-06-22 10:18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计划。

(五)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七)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八)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九)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十)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一)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二)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二)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三)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二)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

(三)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相关设备及备案情况。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函[2011]379号)。

(五)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六)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七)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八)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九)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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