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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合肥垃圾焚烧PPP项目发布磋商公告 补贴最高限价62.45元/吨

时间:2018-07-24 10:25

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交通

①对外交通

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外主要利用现有市政交通与填埋场对外专用物流道路。厂区与填埋场之间的进出通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投资、建设。

②厂内交通

厂内应设车行道路,按功能区划分和构、建筑物使用要求建设,满足消防及运输要求。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相关建设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列入项目总投资中。

6)炉渣、飞灰填埋

成交供应商需按相关环保规范要求自行处理飞灰及炉渣,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处理涉及费用及运营成本列入项目总投资中,并在处理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

①炉渣处理条件

炉渣热灼减率≤3%,项目公司可将其作为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炉渣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输并无害化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②飞灰处理条件

按照规范要求自行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7)社会维稳

企业就本项目因建设、运营期间对周边社会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及结果承担责任,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8)技术指标

成交供应商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执行。

(1)工艺设备要求

总体设备选型要求技术参数合理、设备可靠、效率高、维护方便,核心设备建议采用成熟先进的设备,主要设备如下:

焚烧炉:机械炉排炉,焚烧系统应采用成熟先进的焚烧设备。

余热锅炉:采用中温中压余热锅炉。

汽轮发电机:采用蒸汽发电工艺,设备采用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小于50MW)。

烟气净化系统: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划分为颗粒物(粉尘)、酸性气体(HCl、HF、SOx、NOx 等)、重金属(Hg、Pb、Cr 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呋喃等)四大类供应商自主选择本行业内普遍采用或优于目前行业内使用的且满足国家标准 GB18485-2014标准的烟气净化工艺。

渗沥液处理系统:为防止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垃圾渗沥液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供应商必须制定严格的处理方案,按标准建设处理设施,确保渗沥液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及以上,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渗滤液、工业废水、冲洗水及生活污水,建议采用分开收集、分质处理的办法,处理达标后可优先考虑回用。

其他辅助设施(设备)及工艺:需满足本项目正常投产及运营需要,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建设、运营、安全标准与规范。

成交供应商可以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得政府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优化现有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但其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2)环保要求

各项排放指标须满足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标准。

①烟气排放标准

本工程垃圾焚烧炉技术指标、烟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按最新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标准,并参照欧盟 EU2000/76/EC 标准执行

②废水排放标准

渗滤液、工业废水、冲洗水及生活污水,原则上需遵守分开收集、分质处理的办法,收集后进入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用作为飞灰固化、炉渣冷却及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等生产用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

③噪音控制标准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规定限值,即昼间 60dBA,夜间 50dBA。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的规定。

④恶臭控制标准

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

⑤固体废物、飞灰控制标准

工业固废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规定,产生的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

炉渣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综合处理,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3%,项目公司可将其作为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炉渣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输并无害化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飞灰按照规范要求自行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不可焚烧垃圾运送至政府方指定位置,由政府方统一处理。

特许经营期内如上述标准更新,则执行最新标准,社会资本方应同步执行。

9)其他

参照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要求。

四、产出说明

1、投产4条焚烧线满足30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产能。

2、安装2台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机,配2台发电机,完全消纳3000t/d的垃圾焚烧炉产生的蒸汽并实现发电总容量不小于50MW。

3、本工程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并参照参考欧盟 EU2000/76/EC标准执行。

4、废水经处理后场内回用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5、厂界环境噪声及施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

6、项目产生的工业固废及危险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规定。其中飞灰及炉渣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处理,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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