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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8-02 15:38

来源:珠海市林业局

为加快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珠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珠海市政和林业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市民如对《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8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邮箱:zhljflb@163.com,或拨打电话2210933联系罗小姐;如以单位名义反馈,请加盖公章。

《办法》全文如下:

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生活垃圾回收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宣传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大件垃圾回收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废旧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其他生活废弃物指除废旧家具、废旧家电以外的大件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收运、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

(二)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四)建设跨区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条 区(功能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本区大件垃圾投放点、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垃圾。

(二)负责本区大件垃圾从集散点收运至处理厂(场)的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按要求统计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第六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的投放和收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辖区住宅小区(城中村)、村、居等大件垃圾投放点以及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垃圾。

(二)负责本辖区大件垃圾从投放点集中至集散点的收运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城中村)、村、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小区内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负责管理,投放点应设置标示/标志指引牌、围挡和挡雨棚。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的,由各镇(街)在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第八条 居民和单位负责按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按照标识指引在指定时间段将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投放点。

(二)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辖区大件垃圾集散点。

(三)预约有偿资源回收或运至辖区大件垃圾集散点。

单位负责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辖区集散点或预约有偿上门回收。

第九条 严禁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在街边、路边及公共区域。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服务主体和回收方式。

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件垃圾信息系统和网上预约平台,公布各区大件垃圾预约方式和电话。

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并通过全市统一微信预约平台提供预约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负责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每个区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拆解等功能。集散点负责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集散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合理规划存储区域,配套建设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设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多层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m。

(三)合理设置集散设施,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

(四)鼓励进行简单拆解,严禁在集散点现场进行大件垃圾焚烧或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经拆解回收利用后,剩余部分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不可燃物进行填埋处理。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合理安排收运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要为运输车辆和设备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车辆行驶信息接入环卫部门的信息平台;收运车辆应采用专业密闭车辆,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飘洒;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三)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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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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