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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时间:2018-09-28 09:4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对全口径清单内的企业关停、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消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实施总量替代的,其替代方案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

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改、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

1.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为进一步管控环境风险,防止污染耕地,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环保部《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环办土壤〔2018〕12号)要求,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和耕地土壤点位超标区域;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集中区域及其他在产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区域为重点。2018年8月底前确定涉镉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查,形成《常德市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清单》。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整治或管控方案并实施,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应列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2.各县(市、区)环保局依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3.加快原雄黄矿区重金属、土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对井下采空区高含砷污水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做好污染源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

4.以澧县嘉丰锌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重点,加强源头装载治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防范物料遗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以石门雄黄矿区为重点,推动矿区重金属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工作。强化常德市万威矿业有限公司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

(五)严格环境执法

1.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行政区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快建立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模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重金属企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3.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1.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涉重金属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督促问题整改。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常德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健全重金属预警监测体系。按照《关于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金属管控断面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8〕231号)要求,全市在黄水溪入皂市水库口、沅水黄潭洲、道水仙人桥设置三个重金属管控断面,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在涉重金属企业排放口由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严格落实“超标即应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报告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立即调查处置。

3.严格防范耕地重金属超标导致农产品重金属超标事件产生。对农产品超标问题突出耕地,要立即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七)强化考核和督导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强化考核和监督。主动与发改、农委、工信、统计和工商等部门衔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2.强化目标考核。将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作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范耕地重金属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事件、防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及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情况等。

3.将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工程完成情况和减排效果,对进展滞后的县(市、区)实施预警。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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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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