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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单|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8-10-29 10:24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20.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 年起,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23. 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根据省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洛阳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 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全面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政治任务,提升站位,担当尽责,求实求效。市级领导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对本行政区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按照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部门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环境“网格”监管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机制。严格落实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改善环境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向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倾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依法合规开展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责任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落实空气、水环境质量考核暨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坚持日通报、周考核、月奖惩制度,将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经济社会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向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报备。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程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县(市、区),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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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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