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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1-06 13: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王卓玥、陈秋韵

电话:(010)84665782、66556427

传真:(010)84634063、6655642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生态环境部

编码:1000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第四条【基本定位】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分类管理】

第七条【管理权限】

第八条【管理平台】

第九条【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时限】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受理】

第十六条【统一编码】

第十七条【不予核发条件】

第十八条【审查时间】

第十九条【许可证内容】

第二十条【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许可排放浓度确定】

第二十四条【许可排放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排污交易】

第二十六条【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期限】

第三章按证排污

第二十八条【持证排污】

第二十九条【排放口设置】

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种类】

第三十一条【防治无组织排放】

第三十二条【自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台账记录】

第三十四条【执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配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证照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现场核查】

第三十九条【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排放浓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排放总量检查】

第四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检查】

第四十四条【效力判定】

第四十五条【数据应用】

第四十六条【委托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执法结果】

第四十八条【信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社会监督】

第五章变更、延续、撤销

第五十一条【变更情形】

第五十二条【变更申请】

第五十三条【变更决定】

第五十四条【延续情形】

第五十五条【延续申请】

第五十六条【延续决定】

第五十七条【撤销】

第五十八条【撤回】

第五十九条【注销】

第六十条【遗失补办】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无证排污】

第六十二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第六十三条【超浓度超总量】

第六十四条【违反管理要求排污】

第六十五条【违反监测设施要求】

第六十六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

第六十七条【逃避监管】

第六十八条【违反预处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

第七十条【违反执行报告(按次计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不配合检查】

第七十三条【材料弄虚作假】

第七十四条【证书管理不善】

第七十五条【未按时变更】

第七十六条【刑事处罚】

第七十七条【拘留】

第七十八条【从轻处罚】

第七十九条【从重处罚】

第八十条【许可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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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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