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1-13 11:14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工地视频监控配备)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郑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十六条(工地“三员”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配置监管员,负责监督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措施正常运行;工地所在辖区应配置网格监督员,负责建筑垃圾防尘设施及清运车辆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的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中标单位组成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招标条件)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二)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条(消纳场规划建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选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消纳场分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专用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消纳条件)消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

(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经规划的消纳场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消纳场退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的,应当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消纳停止受纳后,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二十五条(受纳范围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

第二十六条(核准时限)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证件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证件管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三十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遵守的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