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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6 14:24

来源:合肥市政府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未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能尽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职责,致使本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集点以及未按照规定做好垃圾收集点相关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建立台账后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内产生的渗滤液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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