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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亿元,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园垃圾焚烧项目公开招标

时间:2018-12-26 10: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悦兮

中国固废网获悉,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焚烧PPP项目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采购预算约13.48亿元。开标定于2019年1年17日。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

项目授权主体:武汉市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机构: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预算:134823.46 万元

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点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项目建设用地共计 241.7 亩。

项目工程规模为日处理 1500 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中生活垃圾 1200 吨/日,污泥 300 吨/日),采用 2× 750 吨/日的机械炉排炉焚烧线;配置二套烟气净化处理系统;一套容量 35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 40MW 发电机),以及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公辅设施;年运行时间不少于 8000 小时,预留二期场地。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为 450 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及配套的安全填埋场。

本项目焚烧厂主体占地面积约 114.7 亩,建筑面积 44750 平方米;渗滤液处理设施占地面积约 38.3 亩,建筑面积 1640 平方米;安全填埋区域占地面积约 88.7 亩。本期设计处理规模为 1500 吨/ 日,达产后全年处理规模约为 54.75 万吨(进场量)。

本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及设施运营维护,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汽轮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安全填埋场、厂外取水工程、电力接入系统、厂内地基处理工程等维护维修、安全监督、应急保障、档案 7 管理以及本项目发电并网,获得发电收入等经营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运维包括厂区的保洁、维护,设备设施维护、修理及重置,以及并网线路的运营维护工作。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各包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申请人(联合体各方)是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国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申请人应具有满足本项目投融资需求的投融资能力,以有效的自有资金证明、融资意向书、银行授信证明等材料为准;

4、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 3 年(如不足 3 年自成立之日起)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主体信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应具备该条件;4.1申请人(联合体各方)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提供招标公告时间内的网页截图)4.2申请人(联合体各方)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4.3申请人(联合体各方)不存在因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5、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止,在国内至少具有一项规模为日处理1000吨(含)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PPP项目(或特许经营项目)业绩;(提供项目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可由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6、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机电安装总承包一级资质,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社会资本是联合体,则联合体承担建设责任方需具备该项条件;

7、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止,在国内至少具有一项规模为日处理1000吨(含)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业绩;(提供合同〈含BT、BOT、BOO、BOOT、EPC、施工总承包等合同〉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可由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名(含2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责任义务,联合体牵头方负有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项目投融资建设工作的责任。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在项目公司占股 50%以上(在联合体内部牵头方须占股 57%以上)。

9、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进入招标阶段时不得变更其联合体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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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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