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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9-05-27 17:2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固废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近日印发《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本市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即废铅蓄电池收集量与铅蓄电池的更新销售量的比值)达到40%以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铅蓄电池生产单位,各有关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为落实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总结本市前期试点经验,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以旧换新”建立废铅蓄电池“销一收一”回收体系,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严格试点单位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市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即废铅蓄电池收集量与铅蓄电池的更新销售量的比值)达到40%以上。

二、试点单位申报与审核

(一)试点单位

以下两类单位可以参与此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1.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具有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并接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方案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除材料3外,其他均应为原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并一式两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1.申请函;

2.试点工作方案(按附件1进行编制);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的委托协议、收集网点的委托协议、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与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的委托协议等)

(四)试点方案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试点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试点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以复函形式回复试点单位。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申请试点单位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其中单一品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申请试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铅蓄电池主流生产品牌或受铅蓄电池主流生产品牌委托;

2.申请试点单位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3.申请试点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一个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贮存点)及十个以上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分布应科学合理,基本覆盖全市废铅蓄电池回收需求,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4.申请试点单位应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五)经营许可证申请

已经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依据复函直接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其他试点单位可依据复函,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集中贮存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相应集中贮存点予以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进展报送

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和承诺,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管理要求

(一)收集网点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周边居民投交和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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