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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1200吨/日垃圾焚烧公开招标:申请人银行授信应有5亿

时间:2019-08-05 11:1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程云

近日,中国固废网获悉,湖南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购公告" target="_blank">采购公告发布,采购人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邀请有意向的国内社会资本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期:2019年8月3日至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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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代表股权比例为30%,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70%),由项目公司以BOT方式,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工作。本项目估算总投资74462.17万元,项目融资比例为总投资的70%。特许经营期间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招标公告显示,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近期建设规模1200 t/d,配置2×600t/d 机械炉排炉焚烧线,配套2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6.4MPa,450℃)、垃圾运输卸料大厅及64m´36m´12m垃圾储坑、烟气净化设施、一台24MW汽轮发电机组、一套高温旁路凝汽器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最终方案以设计方案为准);厂外配套方面,上网线路建设、生产用水取水管网建设、进厂道路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

中国固废网了解到,对申请人除了一般性要求,还对财务要求和业绩要求出明确的规定。一是,申请人应具有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可用授信额度或银行存款;二是, 申请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须大于50%,下同)在国内至少拥有一个由其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为准)且已投入并稳定运营十二个月以上(以取得环保验收证明为准)、总规模不小于1200吨/日(如项目分期建设,则累计已投运规模应不低于1200吨/日)、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

详情如下:

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购公告

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湘潭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实施,并授权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PPP社会资本采购及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现委托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有意向的国内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一、 项目信息及采购需求

1. 项目名称: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2. 采购计划编号:潭县财采计【2019】070221

3. 采购代理编号:0747-1961SCCZZ011

4. 项目授权主体:湘潭县人民政府

5. 采购人: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代表股权比例为30%,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70%),由项目公司以BOT方式,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工作。本项目估算总投资74462.17万元,项目融资比例为总投资的70%。特许经营期间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7. 项目建设内容:

湘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近期建设规模1200 t/d,配置2×600t/d 机械炉排炉焚烧线,配套2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6.4MPa,450℃)、垃圾运输卸料大厅及64m´36m´12m垃圾储坑、烟气净化设施、一台24MW汽轮发电机组、一套高温旁路凝汽器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最终方案以设计方案为准);厂外配套方面,上网线路建设、生产用水取水管网建设、进厂道路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

二、 资格要求

1. 基本要求

(1) 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申请人。

(2)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注册证书的企业法人。

(3) 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

2. 财务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申请人应具有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可用授信额度或银行存款。可用授信额度以银行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协议(含预授信协议或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意向函为准;银行存款以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 业绩要求

(1) 申请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须大于50%,下同)在国内至少拥有一个由其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为准)且已投入并稳定运营十二个月以上(以取得环保验收证明为准)、总规模不小于1200吨/日(如项目分期建设,则累计已投运规模应不低于1200吨/日)、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

(2) 申请人须提供上述业绩的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以及环保验收证明;提供其控股子公司业绩的,还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4. 信用要求

(1) 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须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shixin.court.gov.cn)网站查询结果(提供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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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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