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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

时间:2019-09-04 14: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4.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等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3.4废水排放去向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环境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指经厂内处理达标后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指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4.5.3.5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6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7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8排放口类型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线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

5.1.2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入河排污口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断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3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一般为年许可排放量,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做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3)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依据GB18484对本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GB16297、GB14554等对本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机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总烃作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的相关标准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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