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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05 10:15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5.1.2 组织、人员和职责

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分类,大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或综合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推动全员参与,企业应为全员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环境管理网络;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并参与环境管理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环境管理绩效水平。

5.2 环保保障机制

5.2.1 经费投入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投入计划,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财务预算,提列专门的环保预算代码,保证企业环境保护专款专用,并评估环境保护投入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明确环境保护费用支出明细,可分为: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报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保护标志及标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其他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2.2 企业环保文化建立

制定环境方针,确立本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准则,并贯彻执行。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文化活动,引导员工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逐步形成体现企业特色、全员认同的环保理念,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自我约束,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5.2.3 环境科技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鼓励开展污染治理装备和技术自主创新,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环境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环境污染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3 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

5.3.1 法律法规识别与更新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确定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与频次,建立企业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及文本数据库。

5.3.2 符合性管理

企业应将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确保要求落实到位,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并保留记录。

5.3.3 规章制度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针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环境保护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环境保护相关认证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环保公共关系管理;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变更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执行管理;环境及排污信息统计与申报管理;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建设、验收、运营、维护、变更与报废管理;“三废”污染防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厂界噪声管理;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环境管理绩效评定管理。

5.3.4 操作规程制定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与防治要求,编制适用的污染减排及环境管理的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设备操作规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污染治理设备维修规程、化验岗位作业指导书、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废水收集作业指导书、固废收集与贮存作业指导书、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源等)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等。

5.3.5 规章制度评估与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应在以下条件下开展评审和修订: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部门环境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生产工艺改变或环境保护设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3.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环境管理档案及保存要求等,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符合有关要求。

5.4 教育培训

5.4.1 环境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应分别面向管理层、环保管理部门人员和全体员工,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相关岗位对人员的环保意识、知识和技能要求,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5.4.2 环境教育培训实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境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外部系统化的环境管理综合能力培训,通过相应培训考核并确保培训内容得到实施应用。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环境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工业废水处理工、化验员等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岗位,需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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