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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1-04 10: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10.1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对飞灰的处理处置过程和处理处置结果进行监测。

10.2飞灰贮存设施废气中颗粒物的采样按照GB/T16157进行。

10.3飞灰低温热解处理、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分解设施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10.4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10.5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地下水的采样按照HJ/T164进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T14848规定的方法进行。10.6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土壤的采样按照HJ/T166进行;土壤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36600规定的方法进行。

10.7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10.7.1对飞灰贮存设施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为每个季度一次。

10.7.2对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对废气中重金属、氯化氢、氟化氢的监测频次为每个月一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频次为每个季度一次。

10.7.3对飞灰处理处置场所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频次为进行飞灰处理处置活动开始前监测一次,之后每年一次。

10.8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的飞灰,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或预处理企业应每个批次对飞灰预处理产物的含水量和重金属浸出浓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频次应不低于每天一次;监测合格后的飞灰方可转移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

10.9当首次进行飞灰资源化时,资源化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的监测频次应不低于每天1次;连续1个月监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规定限值,在飞灰来源及工艺参数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周1次;连续6个月监测结果稳定且不超出规定限值,在飞灰来源及工艺参数稳定的前提下,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或飞灰来源发生变化,或资源化活动中断一个月以上,则监测频次恢复为每天1次,依次重复。

11环境管理要求

11.1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11.2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度。

11.3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对飞灰处理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应急处理等。

11.4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飞灰处理处置情况记录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进料速率、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处理不合格的飞灰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预处理产物和资源化产物去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

11.5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保存处理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处理处置情况记录、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

11.6飞灰处理处置单位应每年编制飞灰处理处置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飞灰转移情况;

(2)飞灰处理处置情况;

(3)监测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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