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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垃圾分类国策下的环卫服务管理升级

时间:2019-11-05 08:35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李艳茹整理

四是垃圾分类不能搞运动,急功近利,要考虑周到,稳中求进,久久为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垃圾分类文明的转型需要一到两代人的时间,要讲究适当的推进方法,要方便人民群众。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一个社区可以增加一个24小时都可以投放垃圾的设施。

五是开展不同垃圾的协同处置。如在内蒙包头,垃圾焚烧发电厂区内还建设有一家餐厨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经过热处理后进行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用来发电,剩下的固体残渣用于生产黑水虻。垃圾的协同处置是最经济和最高效的,各地可探索建设垃圾协同处置的设施。

六是开展特殊垃圾的资源化。包括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家具等特殊垃圾,已经成为一些城市头疼的问题,一些地方目前缺乏应对措施。这些在湖南长沙、江苏苏州、上海等地有着先行经验,可供参考。

七是征收跨区域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垃圾填埋和焚烧之所以产生邻避效应,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垃圾收纳地缺乏利益保护。为此,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出台了征收跨区域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制度,对于将垃圾运送到本市其他区县或者乡镇的,应当既缴纳垃圾处理费,也得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垃圾处理地缴纳生态补偿费。建议对这项制度予以法制化,减少邻避效应的发生。

垃圾分类要避免的几个误区

为了把城镇垃圾分类工作做严做实,防止方向走偏或者成效不佳,必须避免一些误区,解决一些问题,并纠正一些偏差。具体来讲,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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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得的宣传

一是不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盲目借鉴甚至照搬国外模式,垃圾分类有效性不足;二是试点示范样板“盆景”多,设施建设过度智能化和形象化,难以复制和推广;三是前端分类方法贪多求全,与后端处理环节和能力脱节;四是大规模撤除社区和街头的垃圾桶。五是轻易设置罚款并采用信用制裁机制。

垃圾分类要开展的法制建设

为了适应新时代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生态文明需要,需要补足立法短板,创新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草案”设立了第五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对垃圾分类作出了一些基本规定,尽管不太系统,但是还是具有相当强的知指导意义。

我国的垃圾分类需要统筹完善制度和标准。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作,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可以建立门前三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全程减量、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在政策和标准制定上,应当针对这些环节,设计完备的操作规范和保障政策,形成健全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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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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