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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及技术规范

时间:2019-11-18 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份样 the sample

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固体废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3.2 份样量 weight of a sample

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

3.3 份样数 number of samples

指从一批固体废物中所采集的份样个数。

3.4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referring to an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4.1.1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产生源的固体废物混合。

4.1.2 生产原辅料、工艺路线、产品均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线,可以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代表该类固体废物。

4.1.3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时,每类物质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如危险特性全部来源于该物质本身,且在使用过程中危险特性不变或降低,应采集该物质未使用前的样品。

b) 如危险特性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使用过程,应在该物质不能继续按照原有设计用途使用时采样。

4.1.4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生产过程(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应根据产生工艺节点确定固体废物类别,每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在该固体废物从正常生产工艺或利用工艺中分离出来的工艺环节采样。

b) 应在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负荷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4.1.5 固体废物为 GB 34330 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在污染控制设施污染物来源、设施运行负荷和效果稳定的生产期采样;应根据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工艺流程,对不同工艺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进行采样。

4.1.6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如其产生过程尚未终止,应按 4.1.2~4.1.5 采集原产生工艺样品。

b) 如其产生过程已经终止,则采集堆存的固体废物。

c)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按本标准第 8 章相关要求采样。

4.1.7 固体废物为生产和服务设施更换或拆除的固定式容器、反应容器和管道,粉状、半固态、液体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包装物或容器,以及产品维修或产品类废物拆解过程产生的粉状、半固态、液体物料的盛装容器,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

4.1.8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应尽可能在未发生二次扰动的情况下,根据水体、污染地块污染物的扩散特征和环境调查结果,对不同污染程度的环境介质进行分类采样。

4.1.9 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建筑废物,应尽可能在拆除、清理之前或过程中,根据建筑物的组成和污染特性进行分类,分别采样。

4.2 份样数的确定

4.2.1 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第 4.2.4 条所列情形除外),表 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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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的实际最大生产负荷时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满足第 4.1.2 条规定的固体废物,以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单条生产线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a) 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b) 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小于或等于一个月,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4 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以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

a) 鉴别样品为本标准第 4.1.3 条 a)例所规定的物质,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2 个。固体废物为 4.1.7 条所规定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时,内容物的采样参照本条执行。

b) 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c) 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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