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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公众投票通道开启

时间:2019-11-25 10: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目前各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办理案件600多件,办结200多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

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展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经过专家对各地选送的典型案例进行初步评审,选出20个优秀候选案例,现予以公布,并同步开启投票通道,请公众投票选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投票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00:00时。

优秀候选案例案情简介及亮点

案例一、北京市小月河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事件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北京通洁商贸服务中心人员将从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清掏的17车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入北京市小月河附近的雨水井,污染物沿雨水管线排入小月河,造成约3公里水面被污染。有关部门采取打捞污染物、喷洒药剂及调水稀释等应急处置措施。经调查与鉴定评估,确定了该案涉及的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无需进行生态环境修复。2019年4月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代表开展了三轮磋商,并于同年10月28日签订支付应急处置费等113.46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案件亮点:一是在磋商前对案件作出专业法律分析,为后续协商调取公安机关卷宗复印件、推进赔偿义务人和连带责任人磋商并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等提供基础支持。二是探索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体系,落实“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要求。三是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将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四是警示教育为节约成本,所签订合同名为化粪池清掏,实为委托无资质人员和公司非法处置本单位生活粪便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案例二、天津经开区利用渗坑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0日,天津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公安开发分局对区内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渗坑,调查发现,该企业向渗坑中倾倒废矿物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2019年7月,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与该企业成功磋商,涉及赔偿金额114.6617万元,并将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修复和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案件亮点:一是多部门加强配合,包括局内各科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强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宣教,使企业及时认识到了错误并诚意改正,因此使得磋商成功开展。三是紧盯进度,促使企业尽快依法完成修复和赔偿工作,降低环境风险。

案例三、河北承德危废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某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调查和鉴定评估,该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某公司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亮点:一是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人,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法律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磋商确定由公司先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二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做深做细鉴定评估工作。充分调查、科学检测,精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磋商成功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四是严格落实污染主体责任。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某公司积极配合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案例四、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以来,厂区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多年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群众反映异味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多种途径督促企业整改。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间,市生态环境局与阜丰公司多次进行磋商,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0亿元;检察机关据此与阜丰公司和解并撤诉。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机关的共同督促,赔偿资金已全部到位。

案件亮点:一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共同推进,提高企业磋商与和解的积极性,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的进度;二是通过磋商使得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污染源头治理上,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既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又保护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三是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在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

案例五、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规进行石油开采致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简称吉林油田公司)2003年-2004年无相关审批手续于大布苏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开始进行采油项目建设,2005年3月投入开发(乾安采油厂花17区块),对保护区内土壤及植被造成破坏。经磋商达成协议,吉林油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总计4465.46万元,包括清除污染费用2985.90万元、土壤修复费用479.3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769.8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30.36万元。其中清除污染、土壤修复、生态修复由吉林油田自行组织,实际上缴省级财政为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30.36万元。吉林油田于2019年8月底完成了修复工作,经修复效果后评估,修复工作达到了预定的修复效果。

案件亮点:一是发挥制度优势,磋商推进落实。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遵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顺利达成一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行修复。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自行修复”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签订协议承诺,按时限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三是规范资金管理,解决鉴定费用瓶颈问题。双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磋商,妥善解决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问题。

案例六、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张建某等垃圾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沪芦高速西侧断头沟和河浜发现大量偷倒的毛垃圾,总量约1800吨,占地面积约800m2。经专业机构评估,该案涉及五个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450万余元。案发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索赔各项工作。在四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于2019年1月16日经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义务人自行组织修复,并支付保证金。目前,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试行履约保证制度。为保障修复义务的履行,赔偿义务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并明确如未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保证金将用于代为修复。二是首探“从业禁止令”。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认罪认罚情形,在刑事判决中予以考虑。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发布“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三是注重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受赔偿权利人指定开展索赔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磋商,绿化市容部门对清运方案进行备案,属地基层政府管理履约保证金,共同推进损害赔偿工作。

案例七、无锡市五冶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无锡五冶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下称“五冶公司”)厂区北侧雨水管路中有含铬废水排放,导致里夫泾浜被污染,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经调查与鉴定评估,确定该案赔偿义务人为五冶公司,损害赔偿数额189.19万元。2018年10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指定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磋商,并成功签订了磋商协议,目前该案件的环境修复工作已完成,并通过修复效果后评估。

案件亮点:一是充分论证修复方案。在磋商前,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专家、法律顾问等,统筹考虑、论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成本效益性、赔偿能力等,与赔偿义务人共同选择合理的修复方案。二是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三是修复效果后评估提交备案。赔偿义务人将修复过程的全部资料提交赔偿权利人备案。四是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的参考依据。赔偿义务人完成环境修复工作,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检察院和法院,作为量刑依据。

案例八、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渗排电镀废水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3日,苏州高新区环保局接到对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区环保局、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查实了该公司渗排的电镀废水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司法鉴定评估,损害数额为622万元。2019年6月以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该公司开展了三轮磋商,签约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目前,该案件的赔偿金已交付,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启动环保公安执法联动。环保调查开始,公安部门就全程介入侦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和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形成案件查处协作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依据保障。二是彰显了环境法律严肃性。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生态修复等举措,有效遏制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损害行为责任主体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三是扩大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功磋商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并在网上进行公告,极大的提高了公众参与环保、支持环保的热情,起到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九、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1日下午,原诸暨市环保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通过在在线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经石灰中和后的气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该案件为两高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1万元。2018年8月6日,原绍兴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在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58万元赔偿金的情况下,达成以替代修复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磋商协议。2018年12月18日,绍兴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案件亮点:一是勇于改革突破,积极创新实践。赔偿权利人在没有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大胆探索实践,积极完成赔偿磋商,成为浙江省首个通过司法确认的案例。二是灵活修复方式,深化赔偿实践。该案件以赔偿义务人在当地开展环境整治、修建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落实损害赔偿、警示企业的同时,改善了当地环境。三是引入地方监管,保障修复效果。该案由当地镇政府负责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审计,实现了修复项目的有效监督,确保了修复项目的质量。

案例十、安徽池州月亮湖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碧桂园项目地块东侧月亮湖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月亮湖碧桂园项目有两个非法排污口,2017年发生窨井污水外溢,物业公司施工处理时误将污水管道接入了雨水管道,导致约50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超标。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认真调查勘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池州市月亮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认为,损害环境的事实成立。专家建议采取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修复方式进行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8.9813万元。2019年10月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单位进行了磋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涉案单位自行开展修复。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之中。

案件亮点:这起案例是安徽省首例运用磋商程序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一次磋商达成共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启动前及时展开充分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为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二是引导企业自行修复,实现修复及时有效。该案中,赔偿义务人以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修复方式进行自行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三是积极探索实践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本案中,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且经专家测算的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在磋商实践中对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实施进行了大胆探索。

案例十一、福建靖江市陈埭镇鞋模咬花加工点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模咬花加工点生产废水直排到厂区外空地,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6.925万元。2018年3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开始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专家评审会意见,即该污染场地污染物铜低于风险筛选值,无需修复,但鉴于其对土壤环境造成不利改变,赔偿义务人应进行货币赔偿。随后,赔偿义务人于2018年9月28日缴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925万元,案件结案。

案件亮点: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应先行。为了解决本案赔偿款的执收问题,先出台《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确保工作有依据。二是对于污染地块是否要修复,要根据其污染程度及地块日后规划用途确定。对于污染程度较低、不必修复的案件,应让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将赔偿金用于当地其他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以免因无谓的修复浪费资金。三是及时开展评估有利于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

案例十二、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发现,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运不明废弃物。经查,污泥共约14800吨左右,由塘栖热电、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铜和锌等,经评估确定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经过两轮磋商,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5日同塘栖热电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赔偿代理处置金487.2387万元。因其他两家公司及侵害人未参加磋商,市政府起诉后,市中院一审判决赔偿上述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件亮点:本案是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该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亮点是,一是部门联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启动追究9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九江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九江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二是意义重大,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十三、济南章丘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三号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涉及六个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亿元。2017年7月始,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四轮磋商,与其中四个企业成功签订了磋商合同;另外两家公司磋商不成功,后经诉讼解决。目前该案件的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先易后难,层次推进。赔偿权利人本着先易后难、先小数额到大数额的工作原则,先对其中责任较小的三家公司开展磋商。二是多次磋商,分级进行。先后召开四次磋商会议,把焦点问题逐步缩小,并结合实际情况,逐个谈判,统一认识。三是赔偿数额不变动,交纳方式可协商。磋商过程中,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协商赔偿金分次交纳。四是分别签订赔偿合同。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各赔偿义务人的具体实际,分别签订赔偿合同。该合同对各个赔偿义务人来说相互保密,充分尊重赔偿义务人的各项权利。

案例十四、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6日,因连日受强降雨影响,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尾矿库排水竖井上部坍塌,尾矿库内积水及部分尾砂经排洪涵洞下泄,导致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安源工区约200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同时造成尾矿库下游杨家河和武水河砷浓度超标,农田菜地土壤受到污染。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处置工作组与赔偿义务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568.7337万元。目前,该事件的修复工作已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行动迅速,启动调查。事件发生后,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调度,应急处置,将生态环境损害降至最低。应急处置一结束,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安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灾损公估协调处置工作组,与评估机构联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二是部门合力,磋商优先。在市协调处置工作组的领导下,涉及的北湖区、临武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相关协调处置工作组,与赔偿义务人开展3次磋商,达成磋商协议。同时,开展修复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为后续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模式,修复落地。基于事件涉及区县多,积极探索了市政府牵头,两县一区政府落实修复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模式,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按时按质完成。

案例十五、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隆公司)违法排污,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经鉴定,受到污染的土壤土方总量为8754.48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量为121.63立方米。据鉴定,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在935万元以上。2018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开始与信隆公司开展赔偿磋商,于2019年6月10日正式签订了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案件亮点:一是通过该案,建立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工作方案,指定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创新了案件筛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筛查制度,确保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案件;三是强化了部门协作机制,深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促进了索赔过程的正确开展;四是强化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为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实践案例;五是推动了土壤污染调查以及治理修复相关规划和指引的完善。

案例十六、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重庆长寿区晏家镇发生废酸倾倒事件。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系跨区域危废倾倒案,3个赔偿义务人均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酸,该单位将废酸擅自倾倒至沙溪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9.1万元。1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分别召开磋商前沟通会和磋商会,签订赔偿协议,3个赔偿义务人按照倾倒废酸重量比例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案件亮点:一是探索多个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涉及废酸倾倒者人数众多且关系复杂,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分摊。赔偿义务人为废酸处置主体责任单位,磋商中,愿意按照各自倾倒废酸量承担环境损害责任。二是探索资金管理模式,将鉴定评估费4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再通过磋商约定追偿,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探索处理生态环境损害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纳入定罪量刑参考或政处罚裁量参考,实现追究赔偿义务人责任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双重效应。四是探索磋商中引入法律和鉴定专家参与机制,邀请法律顾问和鉴定评估专家全程参与磋商,出具磋商协议审查意见书,确保磋商合法性。

案例十七、重庆两江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赔偿义务人违法排放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和倾倒混凝土泥浆,对土壤及水体造成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48.16万元。2019年7月,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完成修复效果后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案件亮点: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磋商中,结合检察建议书,借助检察机关介入,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生态环境,对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衔接提供借鉴。二是联合办案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依职能联合追究赔偿义务人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三是引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现场督促,强化公众参与,提高聚焦群众关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现场检查生态修复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众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案例十八、贵州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2年6月,开磷化肥公司委托息烽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息烽劳务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原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保厅作为代表人,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清镇市法院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受损地块现已修复完毕。

案件亮点: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被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多次报道。该案对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向社会公开赔偿协议相关内容,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本案的实践探索已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认可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十九、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8日至19日,福泉市马场坪持续暴雨,导致瓮福集团发财洞废水溢流,造成下游重安江、清水江总磷、氟化物超标。本次事件造成发财洞下游重安江约157公里的地表水受到污染,污染水体总量约4209万立方米,赔偿费用共计467.035万元。2018年12月25日,经过磋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瓮福集团发财洞污水处理装置“3.18”废水泄漏事件生态环境赔偿协议》。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黔南州中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该案遂进入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程序中。

案件亮点:本案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引发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并形成了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以主动磋商为先导,以司法确认为保障,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督促企业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启动修复,将生态环境损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在本案中尝试了主动磋商的做法,确立了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解决机制。这一新的有效的举措将在今后涉及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指导意义。

案例二十、陕西省延安市“5•27”北洛河污染事件

案情简介:周某某、李某等3人于5月27日驾驶罐车先后两次将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的钻井废液运输至富县杨家湾大桥排入洛河,致使洛河富县、洛川部分河段水体污染。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有效措施,使污染物在洛川县境内得到有效拦截并消除,本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本次污染事件进行评估。8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邀请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律师参加了磋商,双方一致认可鉴定意见,由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承担本次污染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462.73万元。本案结案。

案件亮点:一是完善的制度建设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据可依。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污染事件开展评估鉴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奠定了基础。三是建立司法衔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形成强大合力。四是建立法律服务机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对案件的磋商等采取“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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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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