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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冒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90万

时间:2020-01-23 10:12

来源:VOCs前沿

近日,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行政处罚900000 元。

近日,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行政处罚900000 元。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20-008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 7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部分涉案水质在线分析仪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涉案产品共销售10 台,销售单价均为 30000 元人民币/台,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无利润。

微信图片_20200123101250.jpg

当事人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微信图片_20200123101302.jpg”产品,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 900000 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 900000 元缴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银行账户和账号,缴款编码:01100701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认真进行了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积极配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进行相关情况调查,并已缴纳了罚款。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将于近期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了水质在线分析仪-氨氮和水质在线分析仪-总磷的“微信图片_20200123101302.jpg”认证证书,冒用认证“微信图片_20200123101302.jpg”标志的产品在我公司取得认证标志后及时更换了正确认证标志;对于未开展“微信图片_20200123101302.jpg ”认证标志的产品已经对冒用认证标志进行处理,及时取消使用该标志。

3、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全部产品的自查工作,严格审查所有的认证标志、执行标准、出厂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制定了详细的认证标志、执行标准、出厂编号管理制度,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宣贯、执行,确保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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