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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03 14:39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快建立海南省海上环卫制度,强化对岸滩和近海海面垃圾的清理,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环卫处,联系电话:0898—65343823,联系人:成和军,邮箱:2454838073@qq.com

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省海上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陆地和海洋垃圾治理,增强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助力我省特色海洋经济发展,为全国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提供海南样板。

(二)海上环卫实施区域: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码头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滩涂(三沙市及其他海岛根据实际划定范围)。

(三)主要目标。2020年,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海上垃圾打捞

1.作业范围: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

2.作业标准

(1)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

(2)作业船舶船容应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3)保洁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4)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保洁作业安全。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合理配置作业时间,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作业范围区域内不得有明显的漂浮垃圾。

(3)收集到的垃圾应进行分类装袋,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5)建立起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现海上赤潮,应及时向当地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二)近岸滩涂垃圾作业

1.作业范围: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

2.作业标准

(1)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2)近岸滩涂不得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淤泥及渣土等。

(3)岸线与水面交界露滩处应根据潮汐、风向等自然条件,采用保洁设备或人工巡回保洁。

(4)保洁作业应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做好分类后纳入垃圾转运系统。

(5)定期对海滩进行深度清理,确保沙滩沙质干净无异物。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作业时间,并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袋装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2)每天应进行清理和保洁工作,遇到强风暴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3)垃圾应及时转运至指定地点,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堤岸保洁标准执行。

(5)建立起信息通报制度。对近岸滩涂建筑垃圾、病死畜禽等,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

三、人员设备及安全作业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配置

(1)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

(2)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3)鼓励各市县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并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二)安全作业要求

(1)海上各类作业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应技能;

(2)作业人员须着装统一,作业时应穿救生衣等防护用品,做好防暑、保暖等保护措施;

(3)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运作状态,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4)作业设备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5)海上环卫船舶需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

(6)建立应急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应急保障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市县职责 海上环卫实行属地化管理,沿海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岸滩和近海垃圾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开展本辖区海上环卫工作;各市县政府指定的海上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并作为监督考核主体,对海上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三沙市结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做好岸滩及近海海面垃圾收集处理。

(二)省直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各市县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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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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