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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时间:2021-08-10 13: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6日至28日在南宁召开,会上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强化当地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由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防治效果有待提升。此次出台的《条例》,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广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丰富,是国内有色金属主要产区之一。由于过去开发方式粗放,生产工艺技术较为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不高,曾导致部分区域环境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被列入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省区之一。

为了加强矿山开采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尾矿库治理到位,以预防和减少污染土壤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表示,《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与此同时,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环境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并享有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辖区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条【部门职责】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林业、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与共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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