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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公开征求意见,拟推文明施工“红黑榜”

时间:2022-10-14 15:22

来源:中国固废网

2022年10月1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0月25日。广州拟从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分类收集与存放、再利用与再生利用等方面为施工工地提供规范指引,并推出广州市文明施工“红黑榜”进行奖惩。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征求公众意见稿》中提到,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避免采用难以施工的复杂构造,减少不必要的无功能需要的装饰构件,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建筑设计,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再利用与再生利用措施、排放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管理体系,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专项方案,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

  依据《征求公众意见稿》,广州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拟采取日常检查与联合督导的方式并行开展。日常检查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联合督导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季度,评分满分均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

  广州将根据每季度的评分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奖惩。其中,月度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施工工地,由施工工地所属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季度评价成绩排名前三的施工工地,列入广州市文明施工“红榜”,季度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施工工地,列入广州市文明施工“黑榜”,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上述施工工地进行公开表扬或批评。

  2022年10月25日前,市民如对《征求公众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jianfeichu@gz.gov.cn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工作,现制定《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22年10月25日,相关意见请邮件发送至我局,请注明《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征求公众意见稿)》修改意见。

  电子邮箱:jianfeichu@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12日

  (联系人:杨汝,联系电话:86674202)

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与配套管理机制

(征求公众意见稿)

1.总则

1.1.1.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和引导施工现场原生材料的低消耗,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及处置。

1.1.3.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除应符合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2.术语

2.1.1.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1.2.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2.1.3.工程渣土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弃土,包括碎石块、表层土和深层土。

2.1.4.工程泥浆

是指施工现场产生的泥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状物质,包括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1.5.工程垃圾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废混凝土块、废砂浆、废砂石、废瓷砖和废砖瓦等。

2.1.6.拆除垃圾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砖石、混凝土和钢筋、木材等。

2.1.7.装修垃圾

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砖石、混凝土、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

2.1.8.建筑垃圾再利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直接作为施工材料或经不改变原生物理状态的处理后,应用于本工程。

2.1.9.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经改变施工材料原生物理状态的处理后,成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

2.1.10.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和建材产品的统称。

3.基本规定

3.1.1.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再利用与再生利用、排放控制”的原则。

3.1.2.建筑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置等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淤泥和危险废物等。

3.1.3.施工现场处置建筑垃圾时,在扬尘、噪音控制等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3.1.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的协调机制。

3.1.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宜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

4.总体目标

4.1.1.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4.1.2.工程渣土类建筑垃圾,可采用直接回用、绿化回填、土地平整、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大于80%;拆除类建筑垃圾,可采用直接回用、生产建材等方式提高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大于40%。

4.1.3.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产品部位使用再生建材产品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不低于30%。

4.1.4.财政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在可使用再生建材产品部位使用再生建材产品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不低于15%。

5.源头减量

5.1.绿色策划

5.1.1.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1.2.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

5.1.3.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

5.1.4.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

5.1.5.鼓励工程发包单位将建设和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5.2.绿色设计

5.2.1.设计单位应遵从“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设计。

5.2.2.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及场地地形进行科学合理的总图布置,因地制宜,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平面布置应规范、紧凑、协调,应尽量做到“少挖少填、土石方平衡”,最大限度的降低土石方的外运及购置量。

5.2.3.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避免采用难以施工的复杂构造,减少不必要的无功能需要的装饰构件,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5.2.4.设计单位应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

5.2.5.设计单位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建筑设计,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5.2.6.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

5.2.7.设计单位应执行模数设计,简化建筑物形状,减少、优化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种类,推行装配式建筑。

5.2.8.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工艺。

5.2.9.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落实设计减排的要求。

5.3.绿色施工

5.3.1.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再利用与再生利用措施、排放控制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

5.3.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管理体系,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专项方案,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

5.3.3.施工单位应结合建(构)筑物、管网等的特点,优化施工方案,按照有利于后续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原则,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

5.3.4.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

  1 地基基础优(深)化设计:结合实际地质情况优化基坑支护方案、优化基础埋深和桩基础深度等;

  2 主体结构优(深)化设计:优化并减少异形复杂节点、节约使用结构临时支撑体系周转材料等;

  3 机电安装优(深)化设计:采用机电管线综合支吊架体系、机电结构连接构件优先预留预埋、机电装配式等;

  4 装饰装修优(深)化设计:采用装配式装修、机电套管及末端预留等。

5.3.5.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支持施工单位对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水、电、消防、道路等临时设施工程实施“永临结合”,并通过合理的维护措施,确保交付时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1 现场临时道路布置应与原有及永久道路兼顾考虑,充分利用原有及永久道路基层,并加设预制拼装可周转的临时路面,如:钢制路面、装配式混凝土路面等,加强路基成品保护;

  2 现场临时围挡应最大限度利用原有围墙,或永久围墙;

  3 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结构及电气施工图纸,经现场优化选用合适的正式配电线路;

  4 临时工程消防、施工生产用水管道及消防水池可利用正式工程消防管道及消防水池;

  5 现场垂直运输可充分利用正式消防电梯;

  6 地下室临时通风可利用地下室正式排风机及风管;

  7 临时市政管线可利用场内正式市政工程管线;

  8 现场临时绿化可利用场内原有及永久绿化。

5.3.6.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工地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

5.3.7.施工现场办公场地优先选用“块砖”地面(透水砖、嵌草砖等),尽量使用可再利用的铺地材料,减少使用混凝土等难以重复利用的材料的铺地范围。

5.3.8.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按图施工。

5.3.9.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根据场地地质情况和标高,合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平衡挖方与填方量,减少场地内土方外运量;

  2 基坑支护选用无肥槽工艺,例如地下连续墙、护坡桩等垂直支护技术,避免放坡开挖,减少渣土产生;

  3 根据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鼓励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减少基坑支护量;

  4 根据现场环境条件,优先选用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如:可拆卸式锚杆、金属内支撑、SMW工法桩、钢板桩、装配式坡面支护材料等;

  5 在灌注桩施工时,采用智能化灌注标高控制方法,减少超灌混凝土,减少桩头破除建筑垃圾量;

  6 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工程,地下连续墙经防水处理后作为地下室外墙,减少地下室外墙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7 深大基坑开挖需设置栈桥时,优先选用钢结构等装配式结构体系,并充分利用原基坑支护桩和混凝土支撑作为支撑体系。

5.3.10.在主体结构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钢筋工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现场设置钢筋集中加工场,从源头减少钢筋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2 地面混凝土浇筑采用原浆一次找平,实现一次成型,减少二次找平。采用清水混凝土技术及高精度砌体施工技术,减少内外墙抹灰工序。建筑材料通过排版优化采用定尺,减少现场切割加工量;

  3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免临时支撑体系,如:利用可拆卸重复利用的压型钢板作为楼板底模等。采用临时支撑体系时,优先采用可重复利用、高周转、低损耗的模架支撑体系,如:自动爬升(顶升)模架支撑体系、管件合一的脚手架、金属合金等非易损材质模板、可调节墙柱龙骨、早拆模板体系等。

5.3.11.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机电管线施工前,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对管线路由进行空间复核,确保安装空间满足管线、支吊架布置及管线检修需要;

  2 安装空间紧张、管线敷设密集的区域,应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合理安排各专业、系统间施工顺序,避免因工序倒置造成大面积拆改;

  3 设备配管及风管制作等优先采用工厂化预制加工,提高加工精度,减少现场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5.3.12.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推行土建机电装修一体化施工,加强协同管理,避免重复施工;

  2 门窗、幕墙、块材、板材等采用工厂加工、现场装配,减少现场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3 推广应用轻钢龙骨墙板、ALC墙板等具有可回收利用价值的建筑围护材料。

5.3.13.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物资采购、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全面加强采购、运输、加工、安装的过程管理。鼓励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5.3.14.鼓励采用成品窨井、装配式机房、集成化厨卫等部品部件,实现工厂化预制、整体化安装。

5.3.15.应结合施工工艺要求及管理人员实际施工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预制下料排版及虚拟装配,进一步提升原材料整材利用率,精准投料,避免施工现场临时加工产生大量余料。

5.3.16.设备和原材料提供单位应进行包装物回收,减少过度包装产生的建筑垃圾。

5.3.17.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5.3.18.应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通过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与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有机结合。

5.3.19.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包括妥善处理、存储、运输、分类和再利用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宣传、教育或者培训,增强工人的减排技能,提升工人的减排意识。

5.3.20.施工单位必须统筹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记录建筑垃圾排放情况,包含建筑垃圾类型、排放量、处置方式及处置去向,记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使用情况,记录的相关情况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5.3.21.施工单位宜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类型、排放量、处置方式及处置去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3.22.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发现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制止。

5.3.23.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3.24.拆除施工前宜结合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的特点,按照有利于后续拆除垃圾回收利用的原则,进行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拆除垃圾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拆除垃圾的多元化再利用。

5.3.25.对于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充分协商,对翻新、扩建和拆除等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在原有主体结构上进行改造,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设计要求进行结构鉴定,避免过度拆除。

5.3.26.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采用分离拆解或者分类拆解,人工拆除内部装修、机械拆除建筑物的混合拆除方式。

5.3.27.房屋拆除施工顺序宜先拆除附着物(门窗、天花、吊顶、隔断、管线、防盗网、家具等),再拆除非承重墙(围墙、预制墙板、隔墙等),最后拆除主体结构(梁柱、楼板、承重墙等)。

5.3.28.道路桥梁拆除施工顺序宜先拆除附着物(交安井及路灯井、护栏、声屏障、人行道路面砖、路缘石、路平石、嵌边石等),再拆除绿化带(花草、树木、树池框等),最后拆除桥梁(立柱、盖梁、支座垫石、箱梁等)或道路面层(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式面层等)、道路基层(石灰稳定土类基层、水泥土稳定土基层、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等)。

5.3.29.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进行处置。

6.分类收集与存放

6.1.分类

  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材料的化学成分可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

  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质,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烧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制品的固体废弃物质,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其他类指除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以外的固体废弃物,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3  鼓励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一步细化分类。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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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分类收集与存放

  6.2.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6.2.2.建筑垃圾收集与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不宜影响现场施工作业。

  6.2.3.工程渣土收集时,表层耕植土不应和其他土类混合,可再利用的粉砂(土)、砂土、卵(砾)石及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6.2.4.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

  6.2.5.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或封闭容器收集存放,泥浆池宜采用不透水、可周转的材料制作,未加处置的泥浆严禁就地或随意排放。

  6.2.6.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应根据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机械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收集,提升收集效率。应设置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等垃圾的堆放池,用于垃圾外运之前或再利用之前临时存放。

  6.2.7.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块体尺寸超过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要求时,应经破碎后再收集、存放。

  6.2.8.施工现场粉末状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收集存放,应采取防潮措施。

  6.2.9.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存放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点应设置分类存放标识牌;

  2 存放点宜具备分拣、加工、存放的功能;

  3 存放点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少于150mm,并设置排水措施。

  4 存放点应在施工全周期内存续,其选址应便于建筑垃圾清运,并随施工部署变化及时调整。

  5 工程渣土存放点选址时,宜结合回填工程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合理规划,弃土存放时应及时覆盖。

  6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点及堆放池周边应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7 存放点应设置围挡设施,宜封闭建造,设施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材料,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防范等措施。

  6.2.10.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不宜高于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当存放点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的稳定性验算。

  6.2.11.钢筋混凝土构件建筑垃圾宜经破碎、分离后分别存放,破碎、分离过程中宜设置围挡并采用防扬尘措施。

  6.2.12.施工现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收集存放。

  7.再利用与再生利用

  7.0.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处置应按照优先就地、就近利用原则,提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水平。

  7.0.2.具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提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及再生产品质量。

  7.0.3.工程渣土可通过清理、筛分、翻晒、拌合石灰或水泥等措施进行土质改良,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于土方回填。其中表层土和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开槽砂石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加工为再生砂石料后,方可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

  7.0.4.施工现场产生工程泥浆时应设置沉淀池和蒸发池,工程泥浆应在沉淀池沉淀后清渣,沉渣应在蒸发池脱水固化,经破碎处理后符合回填要求的沉渣可用于工程回填。

  7.0.5.有色金属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宜与黑色金属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混合处置,对前者应集中收放,并集中回收。

  7.0.6.可再利用的块状、管状、条形等形状的黑色金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宜通过切割、焊接等手段加以利用,作为施工材料直接回用于工程。如钢筋余料可加工成马凳筋、定位筋等在场内利用,或通过接长加工成钢筋网片,用于场地工具式设施,如洗车槽、防护门、排水沟等;型钢、钢管余料可通过切割、焊接,加工成吊料箱、工具箱等小型实用器具;钢管余料,可用于管道套管;施工后期,材料货架型钢可以转做管线支架。

  7.0.7.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中无机非金属类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1 再生粗骨料可用于市政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层中;将再生粗骨料预填并压浆形成再生混凝土,可用于重力式挡土墙、地下管道基础等结构中;

  2 高强度混凝土再生粗骨料通过与粉煤灰混合,配制无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可用作填料和路基;

  3 废砖瓦可替代骨料配制再生轻集料混凝土,用其制作具有承重、保温功能的结构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气性便道砖及花格、小品等水泥制品。

  7.0.8.其他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宜通过以下途径再利用。

  1 现场短木方可用于小开间模板支设、洞口防护等,或采用接长方式,周转使用;

  2 废旧模板可用于制作复膜、消防柜、楼梯踏步板、花坛、雨水篦子等,其余料可加工成管道穿楼板预留洞模具;

  3 PVC线管废料、余料可以加工成花盆或花槽,也可用做PVC线管排管固定件、支撑件;

  4 PVC干管余料,可以在卫生间、厨房等区域用作支管。

  7.0.9.现场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备应呈单元化,每个单元可根据现场场地情况采用一字式、平行式、折线式组合;

  2 设备应包括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单元,各单元配置宜根据原料与再生产品功能需求确定;

  3 设备旋转、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 设备应具备降噪和分布式的除尘措施。

  7.0.10.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广东省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7.0.11.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利用或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或工程建设单位有建筑垃圾使用需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及时上报建筑垃圾外运、需求信息,达成供需对接,就近消纳平衡。

  8.排放控制

  8.0.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广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明确建筑垃圾类型、排放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去向。

  8.0.2.施工单位应对出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计量)。禁止携载未分类垃圾的运输车辆出场。

  8.0.3.建筑垃圾每次称重(计量)后,应及时记录且须按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实际处理情况填写,并保持记录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记录应留存备查。记录分为日常记录表和统计表,具体可参考附录B表2、3。

  8.0.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称重(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标定,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性。

  8.0.5.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宜实时公示建筑垃圾类型、出场排放量、处置方式、处置去向及运输单位。

  8.0.6.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

  8.0.7.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9.保障机制

  9.0.1.强化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切实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

  9.0.2.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管控制度,落实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责任人,督促指导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引。

  9.0.3.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加强联动,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共享。

  9.0.4.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表》定期对各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推动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将检查考核纳入文明施工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并入文明施工检查结果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

  9.0.5.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各施工单位少排或零排放建筑垃圾。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经验交流。

  9.0.6.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施工许可信息,并在现场检查时,核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广州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9.0.7.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9.0.8.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分类排放、现场再利用与再生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10.配套评价办法

  为加强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分类排放,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指引》,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排放。

  二、评价原则

  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条块结合、以条促块的原则,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开展。

  三、总体思路

  评价的总体思路是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评价标准,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管理水平。

  四、评价主体

  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下称“监管部门”)对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进行日常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定期开展联合督导。

  五、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广州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

  六、评价内容

  主要对各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工作实行量化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与存放、处置与利用三个方面。

  七、组织方式与实施

  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采取日常检查与联合督导的方式并行开展。

  监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的日常检查,并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评价标准每月开展1次评价。

  联合督导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等成员单位配合,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评价标准每季度开展1次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督导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每季度联合督导工作安排。

  考评人员可依据下列方式进行评价:现场实际情况核查;现场材料核查;日常记录资料;视频监控;其他足以证明的材料。

  考评人员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在《广州市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表》中,当被考评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记录表中说明。

  考评结束后,被考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广州市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监管部门对上月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由监管单位授权代表和建设单位授权代表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八、评分与结果应用

  日常检查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评分满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由监管部门在下月月初汇总上月的最终评分,并在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送上一月度检查报告。

  联合督导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季度,评分满分为100 分,采用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每月和每季度检查情况,按照“日检查、月评价、季通报”的要求,每季度将检查结果并入文明施工检查结果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同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成员单位。

  通过每季度评价结果,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评分情况做出相应奖惩:

  (1)约谈。月度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施工工地,由施工工地所属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红黑榜”奖惩。①“红榜”鼓励。季度评价成绩排名前三的施工工地,列入广州市文明施工“红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公开表扬。②“黑榜”处罚。季度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施工工地,列入广州市文明施工“黑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九、整改落实

  被考评单位应根据评分结果,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报备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整改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核验。

  十、评价标准

  表1 广州市建筑垃圾减量化与分类排放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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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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