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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3-09-15 11:23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指出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新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减污降碳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关于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省级拟设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就《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因生态环境科技项目拟于今年实施,时间较紧,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为7个工作日,请于9月24日前反馈意见。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省级设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省生态环境厅立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新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减污降碳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应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申报。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并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超过70周岁,超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其他科技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条同一项目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或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每年组织编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格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第十六条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经费预算、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按照评审分数高低,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名。

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对比等情况,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50万元;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100万元。由企业承担的项目,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50%,省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5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预计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应提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合同书》商省财政厅后安排经费,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用直接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立项项目的排名和资金量确定各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合同书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编印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纯净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三十一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和省生态环境厅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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